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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 CJJ4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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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 CJJ45-2015

來源:http://www.szziyi.com.cn/ UDC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CJJPCJJ45-2015   備案號J 627-2015  

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

Standard for lighting design of urban road

2015 - 11 - 09發布     2016 - 06 - 01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

Standard for lighting design of urban road

CJJ 45-2015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 2016 年6月1日

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

2015 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公  告

第946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行業標準

《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的公告

現批準《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為行業標準,編號為CJJ45-2015,自2016年6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7.1.2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2006同時廢止。

本標準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5年11月9日

前   言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3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13]6號)的要求,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了本標準。

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和符號;3照明標準;4光源、燈具及附屬裝置選擇;5照明方式及設計要求;6照明供電和控制;7節能標準和措施。

本標準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增加了部分術語和符號章節;適當調整了次干路和人行道路照明標準值;調整了部分節能標準和措施;增加了光源選擇規定;調整了與道路相關場所照明要求中的部分內容等。 

本標準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標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建筑環境和節能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北三環東路30號,郵編:100013)。

本標準主編單位: 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安徽魯班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本標準參編單位: 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

                 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處

                 深圳市燈光環境管理中心

                 上海市路燈管理中心

                 飛利浦(中國)投資有限公司  

                 通用電氣照明有限公司

                 東莞勤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廣州奧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

                 山西光宇半導體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江蘇天楹之光光電科技郵箱公司

                 東莞市鑫詮光電技術有限公司

                  廣州中龍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江蘇宏力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 李鐵楠  趙建平  王鑫杰  孫衛平  吳春海  于景萍  秦名勝  姚夢明

                     王書曉  李  媛  湯傳余  李  牧  李旭亮  關旭東  許  敏  章道波

                     王  乾  龐  云  呂國峰  李江海  叢福祥 

本標準主要審查人員: 李國賓  周太明  和珅玲  王曉華  李景色  張  華  王小明  陳春光

汪  猛  賈競一  邴樹奎

目       次

1  總則•••••••••••••••••••••••••••••••••••••••••••••••••••••••••••••••••••••••••••••••••••••••••••  1

2  術語和符號•••••••••••••••••••••••••••••••••••••••••••••••••••••••••••••••••••••••••••••••••••  2

   2.1  術語••••••••••••••••••••••••••••••••••••••••••••••••••••••••••••••••••••••••••••••••••••••••••••••••   2

    2.2  符號•••••••••••••••••••••••••••••••••••••••••••••••••••••••••••••••••••••••••••••••••••••••••••••••    6

3  照明標準••••••••••••••••••••••••••••••••••••••••••••••••••••••••••••••••••••••••••••••••••••••••••••••••   8

  3.1  道路照明分類•••••••••••••••••••••••••••••••••••••••••••••••••••••••••••••••••••••••••••••••••• 8

  3.2  道路照明評價指標•••••••••••••••••••••••••••••••••••••••••••••••••••••••••••••••••••••••••••  8

  3.3  機動車道路照明標準值••••••••••••••••••••••••••••••••••••••••••••••••••••••••••••••••••  8

  3.4  交會區照明標準值•••••••••••••••••••••••••••••••••••••••••••••••••••••••••••••••••••••••••••  9

  3.5  人行及非機動車道路照明標準值•••••••••••••••••••••••••••••••••••••••••••••••••••• 10

4  光源、燈具及附屬裝置選擇•••••••••••••••••••••••••••••••••••••••••••••••••••••••••••••••••••••••••  12

  4.1  光源選擇••••••••••••••••••••••••••••••••••••••••••••••••••••••••••••••••••••••••••••••••••  12

  4.2  燈具及其附屬裝置選擇••••••••••••••••••••••••••••••••••••••••••••••••••••••••••••••••• 12

5  照明方式和設計要求••••••••••••••••••••••••••••••••••••••••••••••••••••••••••••••••••••••••••  15

  5.1  照明方式及選擇•••••••••••••••••••••••••••••••••••••••••••••••••••••••••••••••••••••••••••••••  15

  5.2  道路特殊區段及與道路相關場所照明設計要求•••••••••••••••••••••••••••••••••••  ••••  17

  5.3  道路兩側設置非功能性照明時的設計要求••••••••••••••••••••••••••••••••••••••••••••••••• 24

6  照明供電和控制••••••••••••••••••••••••••••••••••••••••••••••••••••••••••••••••••••••••••••••••••  25

  6.1  照明供電••••••••••••••••••••••••••••••••••••••••••••••••••••••••••••••••••••••••••••••••••  25

  6.2  照明控制••••••••••••••••••••••••••••••••••••••••••••••••••••••••••••••••••••••••••••••••••  26

7  節能標準和措施••••••••••••••••••••••••••••••••••••••••••••••••••••••••••••••••••••••••••••••••••  28

  7.1  節能標準•••••••••••••••••••••••••••••••••••••••••••••••••••••••••••••••••••••••••••••••  28

  7.2  節能措施••••••••••••••••••••••••••••••••••••••••••••••••••••••••••••••••••••••••••••••••  29

附錄A  路面亮度系數和簡化亮度系數表••••••••••••••••••••••••••••••••••••••••••••• 30

本標準用詞說明••••••••••••••••••••••••••••••••••••••••••••••••••••••••••••••••••••••••••••••••••  35

引用標準名錄••••••••••••••••••••••••••••••••••••••••••••••••••••••••••••••••••••••••••••••••••  36

附:條文說明••••••••••••••••••••••••••••••••••••••••••••••••••••••••••••••••••••••••••••••••••  37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2  Terms and Symbols ••••••••••••••••••••••••••••••••••••••••••••••••••••••••••••••••••••••••••••••••  2

  2.1 Terms •••••••••••••••••••••••••••••••••••••••••••••••••••••••••••••••••••••••••••••••••••••••••••••••••••2 

  2.2 Symbols•••••••••••••••••••••••••••••••••••••••••••••••••••••••••••••••••••••••••••••••••••••••••••••••••6

3  Lighting Standard•••••••••••••••••••••••••••••••••••••••••••••••••••••••••••••••••••••••••••  8

 3.1  Road Lighting Classification   ••••••••••••••••••••••••••••••••••••••••••••••••••••••••••••••••  8

 3.2  Quality Criteria of Road Lighting    ••••••••••••••••••••••••••••••••••••••••••••••••••••••••••  8

 3.3  Lighting Standard for Motor Traffic Road•••••••••••••••••••••••••••••••••••••• 8

 3.4  Lighting Standard for Conflict Area•••••••••••••••••••••••••••••••• 9

 3.5  Lighting Standard for Pedestrian and Bicycle Road •••••••••••••••••••••••••••••••••••••••••••• 10

4  Selection of Light Source,Lighting Fixture and Its Accessories•••••••••••••••••••••••••••  12

  4.1  Selection of  Light  Source•••••••••••••••••••••••••••••••••••••••••••••••••  12

  4.2  Selection of Lighting Fixture and Its Accessories ••••••••••••••••••••••••••••• 12

5  Lighting Styles and Lighting Design Requirement••••••••••••••••••••••••••••• 15

  5.1  Lighting Styles and Selection••••••••••••••••••••••••••••••••••••••••••••••••••••••••• 15

  5.2  Lighting Design Requirement of Road and Some Area Related  ••••••••••••••••••••••••• 17

  5.3  Requirements of non-funtion Lighting Surrounding Road• ••••••••••••••••••••  24

6  Lighting Power Supply and Lighting Control ••••••••••••••••••••••••••••••••••••••••••••• 25

  6.1  Lighting Power Supply  ••••••••••••••••••••••••••••••••••••••••••••••••••••••••••••••••  25

  6.2  Lighting Congtrol••••••••••••••••••••••••••••••••••••••••••••••••••••••••••••••••••• 26

7  Standard and Measures of Energy Conservation  ••••••••••••••••••••••••••••••••••••••••••••• 28

  7.1  Standard  of Energy Conservation ••••••••••••••••••••••••••••••••••••••••••••••••••••  28

  7.2  Measures of Energy Conservation•••••••••••••••••••••••••••••••••••••••••••  29

Appendix  A  Pavement Luminance Coefficient and Reduced Luminance Coefficient Tables•••

•••••••••••••••••••••••••••••••••••••••••••••••••••••••••••••••••••••••••••••••••••••••••••••••••••••••••••••  30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  35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6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37

1 總  則

1.0.1 為確保城市道路照明給各種車輛的駕駛人員以及行人創造良好的視覺環境, 達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運輸效率,方便人民生活,滿足治安防范需求和美化城市環境的目的,制訂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及道路相關場所的的照明設計。

1.0.3 道路照明的設計應按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節能環保、維修方便的原則進行。

1.0.4 道路照明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1術語

2.1.1  交匯區  conflict areas

道路的出入口、交叉口、人行橫道等區域。在這種區域,機動車之間、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或行人之間、車輛與固定物體之間的碰撞有增加的可能。

2.1.2  道路建筑限界  boundary line of road construction

道路上凈高線和道路兩側側向凈寬邊線組成的空間界線。

2.1.3  常規照明  conventional road lighting

燈具安裝在高度通常為15m以下的燈桿上,按一定間距有規律地連續設置在道路的一側、兩側或中間分隔帶上進行照明的一種方式。采用這種照明方式時,燈具的縱軸垂直于路軸,燈具發出的大部分光射向道路的縱軸方向。

2.1.4  高桿照明  high mast lighting

一組燈具安裝在高度大于或等于20m的燈桿上進行大面積照明的一種照明方式。

2.1.5  半高桿照明  semi-high mast lighting

一組燈具安裝在高度為15m~20m的燈桿上進行照明的一種照明方式,可按常規照明方式或高桿照明方式配置燈具。通常用于道路交匯區等場所的照明。

2.1.6  護欄照明  parapet lighting

燈具安裝在比較低矮(高度一般為1m左右)的欄桿或防撞墻中,用于照明路明或起導向作用的照明方式。

2.1.7  截光型燈具 cut-off luminaire

燈具的最大光強方向與燈具向下垂直軸夾角在0°~65°之間,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強光最大允許值分別為10cd/1000lm和30cd/1000lm的燈具,且不管光源通光量的大小,其在90°角方向上的強光最大值不超過1000cd。

2.1.8  半截光型燈具 semi-cut-off luminaire

燈具的最大光強方向與燈具向下垂直軸夾角在0°~75°之間,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允許值分別為50cd/1000lm和100cd/1000lm的燈具,且不管光源通光量的大小,其在90°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值不超過1000cd。

2.1.9  非截光型燈具  non-cut-off luminaire

燈具的最大強光方向不受限制,90°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值不超過1000cd的燈具。

2.1.10  泛光燈 floodlight

光束擴散角(光強為峰值光強的1/10的兩個方向之間的夾角)大于10°、作泛光照明用的燈具,通常可轉動并將照射方向指向任意方向。

2.1.11  燈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t

在相同的使用條件下,燈具發出的總光通量與燈具內所有光源發出的總光通量之比,也稱燈具光輸出比。

2.1.12  燈具效能  luminous efficacy of luminaire

在規定的使用條件下,燈具發出的總光通量與其輸入的功率之比。單位為流明每瓦特(lm/W)

2.1.13  維護系數  maintenance factor

照明裝置使用一定時期之后,在規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與該裝置在相同條件下新安裝時在同一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2.1.14  光源光通量維持率  maintenance factor of lamp lumi-nous flux

光源在其壽命期內給定時間點的光通量與初始光通量之比

2.1.15  色品  chromaticity

用國際照明委員會(CIE)標準色度系統所表示的顏色性質,由色品坐標定義的色刺激性質。

2.1.16  色品坐標  chromaticity coordinates

每個三刺激值與其總和之比。在X、Y、Z色度系統中,由三刺激值計算出色品坐標x、y、z。

2.1.17  色品容差  chromaticity tolerance

表征一批光源中各光源與光源額定色品或平均色品的偏離,用顏色匹配標準偏差(SDCM) 表示。

2.1.18  燈具的安裝高度 luminaire mounting height

燈具的光中心至路面的垂直距離。

2.1.19  燈具的安裝間距  luminaire mounting spacing

沿道路中心線測得的相鄰兩個燈具之間的距離。

2.1.20  懸挑長度  overhang

燈具的光中心至鄰近一側緣石的水平距離,即燈具伸出或縮進緣石的水平距離。

2.1.21  燈臂長度  bracket projection

從燈桿的垂直中心線至燈臂插入燈具那一點之間的水平距離。

2.1.22  路面有效寬度  effective road width

用于道路照明設計的路面理論寬度,它與道路實際寬度、燈具的懸挑長度和燈具的布置方式等有關。當燈具采用單側布置方式時,道路有效寬度為實際路寬減去一個懸挑長度。當燈具采用雙側(包括交錯或相對)布置方式時,道路有效寬度為實際道路寬度減去二個懸挑長度。當燈具在雙幅路中間分隔帶上采用中心對稱布置方式時,道路有效寬度為道路實際寬度。

2.1.23  誘導性  guidance

沿道路恰當安裝燈桿和燈具,能為駕駛員提供前方道路走向、線型、坡度等視覺信息,是道路照明設施的一項評價指標。

2.1.24  路面平均亮度  average road surface luminance

按國際照明委員會(CIE)有關規定在路面上預先設定的點上測得的或計算得到的各點亮度的平均值。

2.1.25  路明亮度總均勻度 overall uniformity of road surface lu-minance

路面上最小亮度與平均亮度的比值。

2.1.26  路面亮度縱向均勻度 longitudinal uniformity of road surface luminance

路面上各車道的中心線上最小亮度與最大亮度的比值的最小值。

2.1.27  路面平均照度  average road surface illuminance

按國際照明委員會(CIE)有關規定在路面上預先設定的點上測得的或計算得到的各點照度的平均值。

2.1.28  路面照度均勻度  uniformity average lumi-nance(illuminance)of road surface

路面上最小照度與平均照度的比值。

2.1.29  路面維持平均亮度(照度)  maintained average lumi-nance(illuminance)of road surface

即路面平均亮度(照度)維持值。它是在計入光源計劃更換時光通量的衰減以及燈具因污染造成效率下降等因素(即維護系數)后設計計算時所采用的平均亮度(照度)值。

2.1.30  燈具的上射光通比 upward light ratio

燈具安裝就位時,其發出的位于水平方向及以上的光通量占燈具發出的總通光量的百分比。

2.1.31  眩光  glare

由于視野中的亮度分布或者亮度范圍的不適宜,或存在極端的對比,以致引起不舒適感覺或降低視察目標或細部的能力的視覺狀態。

2.1.32  失能眩光  disability glare

降低視覺對象的可見度,但不一定產生不舒適的感覺的眩光。

2.1.33  閥值增量  threshold increment

失能眩光的度量。表示為存在眩光源時,為了達到同樣看清物體的目的,在物體及其背景之間的亮度對比所需要增加的百分比。

2.1.34  環境比 surround ratio

機動車道路緣石外側帶狀區域內的平均水平照度與路緣石內側等寬度機動車道上的平均水平照度之比。帶狀區域的寬度取機動車道路半寬度與機動車道路緣石外側無遮擋帶狀區域寬度二者之間的較小者,但不超過5m。

2.1.35  半柱面照度  semicylindrical illuminance

光源在給定的空間一點上一個假想的很小的半個圓柱體的曲面上產生的照度。圓柱體軸線通常是豎直的,半圓柱體的朝向為半圓柱體平背面的內法線方向。其計算方法為落在半圓柱體曲面上的總通光量除以該曲面面積。

2.1.36  照明功率密度  lighting power density

單位路面面積上的照明安裝功率(包括光源功率和燈的電器附件的功耗)。

2.1.37  遠動終端  remote terminal unit

由主站監控的子站,按規約完成遠動數據采集、處理、發送、接收以及輸出執行等功能的設備。

2.1.38  浪涌  surge

沿線路或電路傳送的電流、電壓或功率的瞬態波,其特征是先快速上升后緩慢下降。由于雷電等因素形成的電磁感應作用使電網的輸電回路中形成瞬態的過電壓,進而引起對電器設備很大的沖擊電流。

2.1.39  平均負載系數  average load operation area

一定時間內,變壓器平均輸出的視在功率與變壓器額定容量之比。

2.1.40  最佳經濟運行區  optimal economical operation area

綜合功率損耗率接近變壓器經濟負載系數時的綜合功率損耗率的負載區間。                          

2.2符    號

Eh,av—路面平均照度;

Eh,min—路面最小照度;

Esc,min—最小半柱面照度;

Ev,min—最小垂直照度;

H—燈具安裝高度;

Imax—最大光強;

Lav—路面平均亮度;

S—燈具安裝間距;

SR—壞境比;

TI—閾值增量;

UE—路面照度均勻度;

UL—路面亮度縱向均勻度;

UO—路面亮度總均勻度;

Weff—路面有效寬度;

βjz—綜合功率經濟負載系數。

3 照  明  標  準

3.1 道路照明分類

3.1.1  根據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為主要供機動車使用的機動車道照明和交會區照明以及主要行人使用的人行道照明。   

3.1.2 機動車道照明應按快速路與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為三級。

3.1.3  人行道照明應按交通流量分為四級。

3.2 道路照明評價指標

3.2.1 機動車道照明應采用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總均勻度和縱向均勻度或路面照度均勻度 、眩光限制、環境比和誘導性為評價指標。

3.2.2 交會區照明應采用路面平均照度、路面照度均勻度和眩光限制為評價指標。

3.2.3  人行道照明和非機動車道照明應采用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垂直照度、半柱面照度和眩光限制為評價指標。

3.3 機動車道照明標準值

3.3.1 設置連續照明的機動車道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3.3.1的規定。

表3.3.1  機動車道照明標準值

級別 道路類型             路面亮度 路面照度 眩光限制

閾值增量TI(%)

最大初始值 環境比SR

最小值 平均亮度Lav(cd/m2)

維持值 總均勻度Uo

最小值 縱向均勻度UL

最小值 平均照度Eh,av(lx)

維持值 均勻度UE

最小值  

快速路、主干路

1.50/2.00 0.4 0.7 20/30 0.4 10 0.5

次干路 1.00/1.50 0.4 0.5 15/20 0.4 10 0.5

支路 0.50/0.75 0.4 —— 8/10 0.3 15 ——

注: 1 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僅適用于瀝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相應降低約30%。 

      2 表中各項數值僅適用于干燥路面。

      3 表中對每一級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給出了兩檔標準值,“/”的左側為低檔值,右側為高檔值。

4 迎賓路、通向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和商業中心的道路,執行Ⅰ級照明。 

3.3.2 應根據本標準附錄A中的平均亮度系數,計算求得為獲得路面平均亮度而在瀝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分別需要的平均照度。

3.3.3  計算路面的維持平均亮度或維持平均照度時應按本標準第4.2.9條確定維護系數。

3.3.4在設計道路照明時,應確保其具有良好的誘導性。

3.3.5  應根據交通流量大小和車速高低,以及交通控制系統和道路分隔設施完善程度,確定同一級道路的照明標準值。當交通流量大或車速高時,可選擇本標準表3.3.1中的高檔值;對交通控制系統和道路分隔設施完善的道路,宜選擇本標準表3.3.1中的低檔值。

3.3.6  僅供機動車行駛的或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混合行駛的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輔路,其照明等級應與相鄰的主路相同;僅行駛非機動車的輔路應執行本標準第3.5.2條的標準。

3.4 交會區照明標準值

3.4.1 交會區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3.4.1的規定。

表3.4.1  交會區照明標準值

交會區類型 路面平均照度

Eav(lx), 維持值 照度均勻度UE 眩光限制

主干路與主干路交會 30/50 0.4

  在駕駛員觀看燈具的方位角上,燈具在80°和90°高度角方向上的光強分別不得超過30cd/1000lm和10cd/1000lm

主干路與次干路交會

主干路與支路交會

次干路與次干路交會 20/30

次干路與支路交會

支路與支路交會 15/20

注:1 燈具的高度角是在現場安裝使用姿態下度量。   

2 表中對每一類道路交會區的路面平均照度分別給出了兩檔標準值,“/”的左側為低檔照度值,右側為高檔照度值。

3.4.2 當相交匯道路為低檔照度時,相應的交會區應選擇本標準表3.4.1中的低檔照度值,否則應選擇高檔照度值。

3.5 人行及非機動車道照明標準值

3.5.1 主要供行人和非機動車使用的道路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3.5.1-1的規定,眩光限值應符合表3.5.1-2的規定。

表3.5.1-1 人行及非機動車道照明標準值

級別 道路類型

路面平均照度  Eh,av (lx) 

維持值 路面最小照度 E h,min(lx)  

維持值 最小垂直照度    E v,min(lx) 

維持值 最小半柱面照度E sc,min(lx)

維持值

1 商業步行街;市中心或商業區人行流量高的道路;機動車與行人混合使用、與城市機動車道路連接的居住區出入道路 15 3 5 3

2 流量較高的道路 10 2 3 2

3 流量中等的道路 7.5 1.5 2.5 1.5

4 流量較低的道路 5 1 1.5 1

注:最小垂直照度和半柱面照度的計算點或測量點均位于道路中心線上距路面1.5m高度處。最小

    垂直照度需計算或測量通過該點垂直于路軸的平面上兩個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表3.5.1-2 人行及非機動車道照明眩光限值

級別 最大光強Imax(cd/1000lm)≥70° ≥80° ≥90° >95°

1 500 100 10 <1

2 --- 100 20 ---

3 --- 150 30 ---

4 --- 200 50 ---

注:表中給出的是燈具在安裝就位后與其向下垂直軸形成的指定角度上任何方向上的發光強度。

3.5.2 機動車道一側或兩側設置的、與機動車道無實體分隔的非機動車道的照明應執行機動車道的照明標準;與機動車道有實體分隔的非機動車道的平均照度宜為相鄰機動車道的照度值的1/2。但不宜小于相鄰的人行道(如有)的照度。

3.5.3機動車道一側或兩側設置的人行道照明,當人行道與非機動車道混用時,宜采用人行道路照明標準,并滿足機動車道路照明的環境比要求。當人行道與非機動車道分設時,人行道的平均照度宜為相鄰非機動車道的1/2。同時,人行道照明還應執行本標準第3.5.1條的規定。當按兩種要求分別確定的標準值不一致時, 應選擇高標準值。

4 光源、燈具及其附屬裝置選擇

4.1 光源選擇

4.1.1 光源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快速路、主干路宜采用高壓鈉燈,也可選擇發光二極管或陶瓷金屬鹵化物燈;

2  次干路和支路可選擇高壓鈉燈、發光二極管或陶瓷金屬鹵化物燈。

3  居住區機動車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發光二極管或金屬鹵化物燈;

4  市中心、商業中心等對顏色識別要求較高的機動車交通道路可采用二級發光管或金屬鹵化物燈;

5  商業區步行街、居住區人行道路、機動車交通道路兩側人行道或非機動車道可采用發光二極管、小功率金屬鹵化物燈或細管徑熒光燈、緊湊型熒光燈。

4.1.2 道路照明不應采用高壓汞燈和白熾燈。

4.1.3 當采用發光二極管(LED)燈光源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光源的顯色指數(Ra)不宜小于60;

2  光源的相關色溫不宜高于5000K,并宜優先選擇中或低色溫光源;

3 選用同類光源的色品容差不宜大于7 SDCM;

4 在現行國家標準《均勻色空間和色差公式》GB/T7921規定的CIE1976均勻色度標尺圖中,在壽命周期內光源的色品坐標與初始值的偏差不應超過0.012。

4.2  燈具及其附屬裝置選擇

4.2.1  機動車道照明必須采用功能性燈具,并因根據照明等級、道路形式及道路寬度等選擇燈具的光度參數。

4.2.2   商業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橋以及有必要單獨設燈的機動車交通道路兩側的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在滿足照明標準值的前提下,宜采用與道路環境協調的功能性和裝飾性相結合的燈具。當采用裝飾性燈具時,其上射光通比不應大于25%,其眩光控制值宜滿足本標準的相關要求,且機械強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燈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與試驗》GB7000.1和《燈具    第2-3部分:特殊要求    道路與街路照明燈具》GB7000.203的規定。

4.2.3  采用高桿照明時,應根據場所的特點,選擇具有合適功率和配光的泛光燈或截光型燈具。

4.2.4  配置高強度氣體放電燈的密閉式道路照明燈具,光源腔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4.環境污染嚴重、維護困難的道路和場所,光源腔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5。燈具電氣腔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43。

4.2.5  空氣中酸堿等腐蝕性氣體含量高的地區或場所宜采用耐腐蝕性能好的燈具。

4.2.6  通行機動車的大型橋梁等易發生強烈振動的場所,采用的燈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燈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與試驗》GB7000.1和《燈具    第2-3部分:特殊要求    道路與街路照明燈具》GB7000.203所規定的防振要求,并應加設防墜落裝置。

4.2.7   高強度氣體放電燈應配用節能型電感鎮流器,功率較小的光源可配用電子鎮流器。

4.2.8   高強度氣體放電燈的觸發器和鎮流器與光源的安裝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產品標準要求。

4.2.9   道路照明燈具的維護系數可按表4.2.9確定。

表4.2.9道路照明燈具維護系數

燈具防護等級 維護系數≥IP65 0.70<IP65 0.65

4.2.10 當燈具采用發光二極管光源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燈具的功率因數不應小于0.9;

     2  燈具效能不應小于表4.2.10的要求;

表 4.2.10  發光二極管燈具效能限值

色溫Tc(K) Tc≤3000 3000<Tc≤4000 4000<Tc≤5000

燈具效能限值(lm/W) 90 95 100

3  在標稱工作狀態下,燈具連續燃點3000小時的光源光通量維持率不應小于96%,燈具連續燃點6000小時的光源光通量維持率不應小于92%;

4  燈具的電源模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燈的控制裝置   第14部分:LED模塊用直流或交流電子控制裝置的特殊要求》GB 19510.14的要求,且能現場替換,替換后防護等級不應降低;

5 燈具的無線電騷撓特性應符合《電氣照明和類似設備的無線電騷擾特性的限制和測量方法》GB17743的要求,諧波電流限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磁兼容 限值 諧波電流發射限值(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GB17625.1的要求,電磁兼容抗擾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一般照明用設備電磁兼容抗擾度要求 》GB/T18595的要求;

6 燈具的防護等級不宜低于IP65;

7 燈具電源應通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定。

5 照明方式和設計要求

5.1 照明方式

5.1.1  應根據道路和場所的特點及照明要求,選擇常規照明方式、半高桿照明方式或高桿照明方式進行道路照明設計。

5.1.2  任何道路照明設施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內。

5.1.3  常規照明燈具的布置可分為單側布置、雙側交錯布置、雙側對稱布置、中心對稱布置和橫向懸索布置五種基本方式(圖5.1.3)。采用常規照明方式時,應根據道路橫斷面形式、道路寬度及照明要求進行選擇,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燈具的懸挑長度不宜超過安裝高度的1/4,燈具的仰角不宜超過15°;

2 燈具的布置方式、安裝高度和間距可按表5.1.3經計算后確定。

圖5.1.3 常規照明燈具布置的五種基本方式

(a)單側布置;(b)雙側交錯布置

(c)雙側對稱布置;(d) 中心對稱布置;(e) 橫向懸索布置

表5.1.3  燈具的配光類型、布置方式與燈具的安裝高度、間距的關系

配光類型 截光型 半截光型 非截光型

布置方式 安裝高度H(m) 間距

S(m) 安裝高度

H(m) 間距

S(m) 安裝高度

H(m) 間距S(m)

單側布置 H≥Weff S≤3H H≥1.2 Weff S≤3.5H H≥1.4 Weff S≤4H

雙側交錯布置 H≥0.7 Weff S≤3H H≥0.8 Weff S≤3.5H H≥0.9 Weff S≤4H

雙側對稱布置 H≥0.5 Weff S≤3H H≥0.6 Weff S≤3.5H H≥0.7 Weff S≤4H

5.1.4  采用高桿照明方式時, 燈具及其配置方式,燈桿位置、高度、間距以及最大光強的瞄準方向等,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可按場地情況選擇平面對稱、徑向對稱和非對稱三種燈具配置方式(圖5.1.4)。布置在寬闊道路及大面積場地周邊的高桿燈宜采用平面對稱配置方式; 布置在場地內部或車道布局緊湊的立體交叉的高桿燈宜采用徑向對稱配置方式;布置在多層大型立體交叉或車道布局分散的立體交叉的高桿燈宜采用非對稱配置方式。對各種燈具配置方式,燈桿間距和燈桿高度均應根據燈具的光度參數通過計算確定。

2  燈桿不宜設置在路邊易于被機動車刮碰的位置或維護時會妨礙交通的地方;

3 燈具的最大光強瞄準方向和垂線夾角不宜超過65°;

4  在環境景觀區域設置的高桿燈,應在滿足照明功能要求前提下與周邊環境協調。

5.1.5  道路照明方式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采用常規照明方式,并應符合本標準第5.1.3條的規定;

2  路面寬闊的快速路和主干路可采用高桿照明方式,并應符合標準第5.1.4條規定;

3在行道樹遮光嚴重的道路,可選擇橫向懸索布置方式;

4樓群區內難以安裝燈桿的狹窄街道,可選擇橫向懸索布置方式或墻壁安裝方式。

(a)                     (b)                      (c)

圖5.1.4 高桿燈燈具配置方式

(a)平面對稱;(b) 徑向對稱;(c) 非對稱

5.2  道路特殊區段及道路相關場所照明設計要求

5.2.1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水平應符合本標準 第3.4節的規定,且交叉路口外5m范圍內的平均照度不宜小于交叉路口平均照度的1/2;

2 交叉路口可采用與相連道路不同色表的光源、不同外形的燈具、不同的燈具安裝高度或不同的燈具布置方式;

3 十字交叉路口的燈具可根據道路的具體情況和照明要求,分別采用單側布置、交錯布置或對稱布置等方式,并應根據路面照明需要增加桿上的燈具。大型交叉路口可另設置附加照明,附加照明可選擇常規照明方式或半高桿照明方式,并應限制眩光。

4 T形交叉路口應在道路盡端設置燈具(圖5.2.1-1),并應顯現道路形式和結構。

   圖5.2.2-1 T型交叉路口燈具設置

   5 環形交叉路口的照明應顯現環島、交通島和路緣石,當采用常規照明方式時,宜將燈具設在環形道路的外側(圖5.2.1-2)。通向每條道路的出入口的照明應符合本標準第 3.4節 的要求。當環島的直徑較大時,可在環島上設置高桿燈,并應按車行道亮度高于環島亮度的原則選配燈具和確定燈桿位置。 

圖5.2.1-2 環形交叉路口燈具設置

5.2.2 曲線路段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半徑在1000 m及以上的曲線路段,其照明可按照直線路段處理;

2 半徑在1000 m以下的曲線路段,燈具應沿曲線外側布置,燈具間距宜為直線路段燈具間距的50%~70%(圖5.2.2-1)。懸挑的長度也應相應縮短。在反向曲線路段上,宜固定在一側設置燈具,產生視線障礙時可在曲線外側增設附加燈具(圖5.2.2-2);

3 當曲線路段的路面較寬需采取雙側布置燈具時,宜采用對稱布置;

4 轉彎處的燈具不得安裝在直線路段燈具的延長線上(圖5.2.2-3);

5 急轉彎處安裝的燈具應為車輛、路緣石、護欄以及鄰近區域提供充足的照明。

          5.2.2-1 曲線路段上的燈具設置                  圖5.2.2-2 反向曲線路段上的燈具設置

                                 (a)               (b)

圖5.2.3-3 轉彎處的燈具設置  (a)不正確;(b)正確

5.2.3 在坡道上設置照明時,應使燈具在平行于路軸方向上的配光對稱面垂直于路面。在凸形豎曲線坡道范圍內,應縮小燈具的安裝間距,并應采用截光型燈具。

5.2.4 上跨道路與下穿道路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常規照明時應使下穿道路上設置的燈具在下穿道路上產生的亮度(或照度)和上跨道路兩側的燈具在下穿道路上產生的亮度(或照度)有效地銜接。下穿道路橋下區段路面的平均亮度(照度)應與其橋外區段路面相同。下穿道路上的燈具不應在上跨道路上產生眩光。上跨道路路面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及均勻度與相連的道路路面相同。應為上跨道路的支撐結構提供照明。

2 大型上跨道路與下穿道路可采用高桿照明,并應符合本標準第5.1.4條的要求。

5.2.5 高架道路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上層道路和下層道路的照明應分別與其連接道路的照明等級一致,并應符合本標準第3.3.1條的要求;

2  上層道路和下層道路宜采用常規照明方式,并應為道路的隔離設施和防撞墻提供照明;

3  下層道路的橋下區域路面照明不應低于橋外區域路面的照明水平,并應為上層道路的支撐結構提供照明;

4  上下橋匝道的照明水平不宜低于橋上道路;

5  有多條機動車道的高架道路不宜采用護欄照明作為功能性照明。

5.2.6 立體交叉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為駕駛員提供良好的誘導性;

  2  應提供無干擾眩光的環境照明;

3  交叉口、出入口、并線區等交會區域的照明應符合本標準第3.4節的規定。曲線路段、坡道等交通復雜路段的照明應加強;

  4  小型立交可采用常規照明。大型立交可選擇常規照明或高桿照明,并應符合本標準第5.1.4條的要求。

5  不宜采用護欄照明方式為道路寬闊的立交的功能性照明;

6 立交上道路的照明標準應與相連道路的照明相同。

7  立交匝道的照明等級不宜低于相連的橋上道路,并應為隔離設施和防撞墻提供照明。

5.2.7 城市橋梁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小型橋梁的照明應與其連接的道路照明一致。當橋面的寬度小于與其連接的路面寬度時,橋梁的欄桿和緣石應提供垂直照明,并應在橋梁的入口處應設燈具;

2  大型橋梁和具有藝術、歷史價值的中小型橋梁的照明應進行專項設計;

3  橋梁照明應限制眩光,可采用配置遮光板或格柵的燈具;

4  有多條機動車道的橋梁照明不宜將護欄照明作為功能照明。

5.2.8 人行地道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然光充足的短直線人行地道,可只設夜間照明;  

    2  附近不設路燈的地道出入口,應專設照明裝置;臺階上的平均水平照度宜為30lx,

最小水平照度宜為15lx;

3  人行地道內的平均水平照度,夜間宜為30lx、白天宜為100lx;最小水平照度,夜間宜為15lx、白天宜為50lx。并應提供垂直照度;

5.2.9 人行天橋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跨越有照明設施道路的人行天橋可不另設照明;宜根據橋面照明的需要,調整天橋兩側緊鄰的常規照明的燈桿高度、安裝位置以及光源燈具的配置。當橋面照度小于2 lx、階梯照度小于5 lx 時,宜專門設置人行天橋照明;

2 專門設置照明的人行天橋橋面的平均水平照度不應低于5 lx,階梯照度宜相應提高,且階梯踏板的水平照度與踢板的垂直照度的比值不應小于2∶1;

3 應避免天橋照明設施給行人和機動車駕駛員造成眩光影響。

5.2.10 公共停車場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公共停車場的照明標準宜符合表5.2.10的規定

表5.2.10  公共停車場的照明標準值

交通量 平均水平照度  Eh,av(lx),維持值 照度均勻度

維持值低 5 0.25   中 10 0.25   高 20 0.25

   注:交通量低是指住宅區內或周邊;交通量中是指普通商店、酒店、辦公建建筑等周邊;交通量高是指市中心區域、商業中心區域、大型公共建筑和體育娛樂設施等周邊。

 2  停車場出入口的照明應加強,宜為交通標志和標線提供照明,并應與相連道路照明銜接。

5.2.11  當道路與湖泊或河流等水面結界,且燈具為單側布置時,宜將燈桿設在鄰水一側。

5.2.12  路面平均亮度高于1.0cd/㎡的道路與無照明設施的道路相連接,且行車限速高于50km/h時,應設置過渡照明。

5.2.13  植樹道路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新建道路種植的樹木不應影響道路照明,樹木布置軸線不宜與燈桿布置軸線重合;

2 對擴建和改建道路中影響照明效果的樹木應進行移植;

3 不應在高桿燈架維修半徑范圍內種植喬木;

4 在樹木嚴重影響道路照明照明的路段可采用下列措施:

1) 修剪遮擋光線的樹枝;

2) 修改燈具的安裝方式,采用橫向懸索布置或延長懸挑長度;

3) 減小燈具的間距,或降低安裝高度;

5.2.14  居住區道路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居住區人行道路的照明水平應符合本標準第3.5.1條的要求;

2  居住區人行道路照明燈具的安裝高度不宜低于3.5m。不應把裸燈設置在視平線上;

3  居住區人車混行道路的照明宜分為兩類,與城市道路相連的居住區道路宜按機動車道路要求提供照明,兼顧行人交通需求,并應符合本標準第3.3.1條的要求;居住區內連接各建筑的道路宜按人行道路要求提供照明,兼顧機動車交通要求,并應符合本標準第3.5.1條的要求;

5 居住區及其附近道路的照明,應合理選擇燈桿位置、光源、燈具及照明方式,在居住建筑窗戶外表面產生的垂直面照度和燈具朝居室方向的發光強度最大允許值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163的相關規定,必要時應對燈具采取相應的遮光措施。

5.2.15  人行橫道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平均水平照度不得低于人行橫道所在道路的1.5倍;

2  應為人行橫道上朝向來車的方向提供垂直照度;

3  人行橫道宜增設附加燈具,可在人行橫道附近設置與所在機動車交通道路相同的常規道路照明燈具,也可在人行橫道上方安裝定向窄光束燈具,但不應給行人和機動車駕駛員造成眩光影響,可根據需要在燈具內配置專用的擋光板或控制燈具安裝的傾斜角度; 

4  可采用與所在道路照明不同類型的光源。

5.2.16  公交車沿線??空镜恼彰饕思訌?,并應提供垂直面照明;港灣式??空镜倪M站處和出站處宜設置燈具。

5.2.17  宜為路邊專門設置的停車帶提供地面照明和垂直照明,并應防止車身陰影影響路面照明效果。

5.2.18  城市隧道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隧道內道路白天的照明應分為入口段、過渡段、中間段和出口段進行設計,并應根據行車速度和交通流量確定其照明標準,具體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城市道路交通設施設計規范》GB50688的相關規定執行;

2  隧道內道路夜晚的照明標準應與隧道外相連道路相同,并可根據相連道路的調光安排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的變化在深夜調節路面亮度。  

5.3  道路兩側設置非功能性照明的設計要求

5.3.1  當道路兩側的建(構)筑物、行道樹、綠化帶、人行天橋、橋梁、立體交叉等處設置裝飾照明時,不應與道路上的功能照明相沖突,不得降低功能照明效果;宜將裝飾照明和功能照明結合進行設計。

5.3.2  應合理選擇裝飾照明的光源、燈具及照明方式。裝飾照明亮度應與路面及環境亮度協調,不應采用多種光色或多種燈光圖式頻繁變換的動態照明,裝飾照明的光色、圖案和陰影等不應干擾機動車駕駛員的視覺。   

5.3.3  設置在燈桿上及道路兩側的廣告燈光不得干擾駕駛員的視覺和妨礙對交通信號及標識的辨認。

6   照明供電和控制

6.1  照明供電

6.1.1  城市道路照明電力負荷應為三級負荷,城市中的重要道路、交通樞紐及人流集中的廣場等區段的照明可為二級負荷。不同等級負荷的供電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的規定。

6.1.2  道路照明供配電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供電網絡設計應符合規劃的要求。宜采用路燈專用變壓器供電。變壓器和照明配電箱宜設置在靠近照明負荷中心并便于操作維護的位置;

   2  變壓器應選用結線組別為D,yn11的三相配電變壓器,并應正確選擇變壓比和電壓分接頭; 

3  變壓器應在最佳經濟運行區運行,雙繞組變壓器的平均負載系數上限宜為0.75,下限宜為1.33βjz2,且不宜小于0.3;

4  宜使三相負荷平衡。最大相負荷不宜超過三相負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負荷不宜小于三相負荷平均值的85%;

6.1.3  正常運行情況下,照明燈具端電壓應為額定電壓的90% ~105%。 

6.1.4 道路照明配電系統宜采用地下電纜線路供電,當采用架空線路時,宜采用架空絕緣配電線路。中性線的截面不應小于相線的導線截面,且應滿足不平衡電流及諧波電流的要求。

6.1.5 道路照明配電系統應具有短路保護和過負荷保護,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的要求。各單相回路應單獨進行控制和保護。每個燈具應設有單獨保護裝置。

6.1.6  低壓配電箱的母線上,宜按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電涌保護器(SPD) 第12部分:低壓配電系統的電涌保護器 選擇和使用導則》GB/T 18802.12的規定,選擇和設置浪涌保護裝置(SPD)。 

6.1.7 對安裝高度在15m以上或其他安裝在高聳構筑物上的照明裝置,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的規定配置避雷裝置。

6.1.8 道路照明配電系統的接地形式應采用TT系統或TN-S系統,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的相關規定。當采用剩余電流保護裝置時,還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運行》GB 13955的相關要求。

6.1.9  金屬燈桿及構件、燈具外殼、配電及控制箱等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均應與保護導體相連接。接地應符合現行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在滿足接地電阻要求的情況下,應充分利用路燈基礎鋼筋等自然接地體。

6.1.10  有條件時,間接接觸防護亦可采用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的電氣設備(II類設備)。

6.1.11  道路照明供電線路的人孔井蓋及手孔井蓋、照明燈桿的檢修門及路燈戶外配電箱,均應設置需使用專用工具開啟的閉鎖裝置。

6.2  照明控制

6.2.1應根據所在地區的地理位置和季節變化合理確定開關燈時間, 宜采用根據天空亮度變化進行修正的光控與時控相結合的控制方式。

6.2.2 立交或高架橋等的下層道路照明,應根據該道路的實際亮度確定開關燈時間,可適當提前開燈和延后關燈。

6.2.3 道路照明采用集中遙控系統時,遠動終端應具有在通訊中斷的情況下自動開關路燈的控制功能和手動應急控制功能。

6.2.4 宜根據照明系統的實際情況、城市不同區域的氣象變化、道路交通流量變化、照明設計和管理的需求,選擇片區控制、回路控制或單燈控制方式。

6.2.5道路照明開、關燈時的天然光照度水平,快速路和主干路宜為30lx,次干路和支路宜為20lx。 

7  節能標準和措施

7. 1  節能標準

7.1.1 機動車道照明應以照明功率密度(LPD)作為照明節能的評價指標。

7.1.2 對于設置連續照明的常規路段,機動車道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應符合表7.1.2的規定。當設計照度高于表7.1.2的照度值時,照明功率密度(LPD)值不得相應增加。

表7.1.2 機動車道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道路級別 車道數

(條) 照明功率密度(LPD)限值(W/m2) 對應的照度值(lx)

快速路主干路 ≥6 ≤1.00 30 <6  ≤1.20 ≥6   ≤0.70 20 <6 ≤0.85

次干路 ≥4 ≤0.80 20 <4 ≤0.90 ≥4 ≤0.60 15 <4 ≤0.70

支路 ≥2 ≤0.50 10 <2 ≤0.60 ≥2 ≤0.40 8<2 ≤0.45

7.1.3當不能確定燈具的電器附件的功耗時,高強度氣體放電燈燈具的電器附件功耗可按光源功率的15%計算,發光二極管燈具的電器附件功耗可按光源功率的10%計算。

7.2  節能措施

7.2.1 進行照明設計時,應提出多種符合照明標準要求的設計方案,進行技術經濟綜合分析比較,從中選擇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又節約能源的最佳方案。

7.2.2  路燈專用配電變壓器應選用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三相配電變壓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20052規定的節能產品。

7.2.3 照明器材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光源及鎮流器的能效指標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能效標準的要求;

2 選擇燈具時,在滿足燈具國家現行相關標準以及光強分布和眩光限制要求的前提下,采用傳統光源的常規道路照明燈具效率不得低于70%;泛光燈效率不得低于65%。

7.2.4 氣體放電燈應在燈具內設置補償電容器,或在配電箱內采取集中補償,補償后系統的功率因數不應小于0.85。

7.2.5  宜根據所在道路的照明等級、夜間路面實時照明水平以及不同時間段的交通流量、車速、環境亮度的變化等因素,確定相應時間段需要達到的照明水平,通過智能控制的方式,調節路面照度或亮度。但經過調節后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的路面平均照度不得低于10 lx,支路的平均照度不得低于8lx;

7.2.6  采用雙光源燈具照明的道路,可通過在深夜關閉一只光源的方法降低路面照明水平。中小城市中的道路可采用關閉不超過半數燈具的方法來降低路面照明水平,且不應同時采用關閉沿道路縱向相鄰的兩盞燈具。 

7.2.7  應制定維護計劃,定期進行燈具清掃、光源更換及其它設施的維護。

附錄A 路面亮度系數和簡化亮度系數表

A.0.1  可根據亮度系數(q)  按下列公式進行亮度計算(圖A.0.1)  

       L = q E = q(β,γ)E(c,γ)              (A.0.1-1) 

或    L                      (A.0.1-2)

或     L                    (A.0.1-3)

式中r(β,γ)= q(β,γ)cos3γ─簡化亮度系數;

I(c,γ)─燈具指向c、γ所確定的方向上的光強;

L─路面上某點的亮度;

E─路面上某點的照度。

A.0.2  瀝青路面的簡化亮度系數可按表A.0.2-1取值,水泥混凝土路面的簡化亮度系數可按表A.0.2-2取值。

表A.0.2-1 瀝青路面的簡化亮度系數(r)    β°

tgγ 0 2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60 75 90 105 120 135 150 165 180

0 294 294 294 294 294 294 294 294 294 294 294 294 294 294 294 294 294 294 294 294

0.25 326 326 321 321 317 312 308 308 303 298 294 280 271 262 258 253 249 244 240 240

0.5 344 344 339 339 326 317 308 298 289 276 262 235 217 204 199 199 199 199 194 194

0.75 357 353 353 339 321 303 285 267 244 222 204 176 158 149 149 149 145 136 136 140

1 362 362 352 326 276 249 226 204 181 158 140 118 104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25 357 357 348 298 244 208 176 154 136 118 104 83 73 70 71 74 77 77 77 78

1.5 353 348 326 267 217 176 145 117 100 86 78 72 60 57 58 60 60 60 61 62

1.75 339 335 303 231 172 127 104 89 79 70 62 51 45 44 45 46 45 45 46 47

2 326 321 280 190 136 100 82 71 62 54 48 39 34 34 34 35 36 36 37 38

2.5 289 280 222 127 86 65 54 44 38 34 25 23 22 23 24 24 24 24 24 25

3 253 235 163 85 53 38 31 25 23 20 18 15 15 14 15 15 16 16 17 17

3.5 217 194 122 60 35 25 22 19 16 15 13 9.9 9.0 9.0 9.9 11 11 12 12 13

4 190 163 90 43 26 20 16 14 12 9.9 9.0 7.4 7.0 7.1 7.5 8.3 8.7 9.0 9.0 9.9

4.5 163 136 73 31 20 15 12 9.9 9.0 8.3 7.7 5.4 4.8 4.9 5.4 6.1 7.0 7.7 8.3 8.5

5 145 109 60 24 16 12 9.0 8.2 7.7 6.8 6.1 4.3 3.2 3.3 3.7 4.3 5.2 6.5 6.9 7.1

5.5 127 94 47 18 14 9.9 7.7 6.9 6.1 5.7

6 133 77 36 15 11 9.0 8.0 6.5 5.1

6.5 104 68 30 11 8.3 6.4 5.1 4.3

7 95 60 24 8.5 6.4 5.1 4.3 3.4

7.5 87 53 21 7.1 5.3 4.4 3.6

8 83 47 17 6.1 4.4 3.6 3.1

8.5 78 42 15 5.2 3.7 3.1 2.6

9 73 38 12 4.3 3.2 2.4

9.5 69 34 9.9 3.8 3.5 2.2

10 65 32 9.0 3.3 2.4 2.0

10.5 62 29 8.0 3.0 2.1 1.9

11 59 26 7.1 2.6 1.9 1.8

11.5 56 24 6.3 2.4 1.8

12 53 22 5.6 2.1 1.8

注:  1. 平均亮度系數 Q0 = 0.07。 

2.. 表中r值已擴大10000倍,實際使用時應乘以10-4。

   表 A.0.2 – 2    水泥混凝土路面的簡化亮度系數(r)  β°

tgγ 0 2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60 75 90 105 120 135 150 165 180

0 655 655 655 655 655 655 655 655 655 655 655 655 655 655 655 655 655 655 655 655

0.25 619 619 619 619 610 610 610 610 610 610 610 610 610 601 601 601 601 601 601 601

0.5 539 539 539 539 539 539 521 521 521 521 521 503 503 503 503 503 503 503 503 503

0.75 431 431 431 431 431 431 431 431 431 431 395 386 371 371 371 371 371 386 395 395

1 341 341 341 341 323 323 305 296 287 287 278 269 269 269 269 269 269 278 278 278

1.25 269 269 269 260 251 242 224 207 198 189 189 180 180 180 180 180 189 198 207 224

1.5 224 224 224 215 198 180 171 162 153 148 144 144 139 139 139 144 148 153 162 180

1.75 189 189 189 171 153 139 130 121 117 112 108 103 99 99 103 108 112 121 130 139

2 162 162 157 135 117 108 99 94 90 85 85 83 84 84 86 90 94 99 103 111

2.5 121 121 117 95 79 66 60 57 54 52 51 50 51 52 54 58 61 65 69 75

3 94 94 86 66 49 41 38 36 34 33 32 31 31 33 35 38 40 43 47 51

3.5 81 80 66 46 33 28 25 23 22 22 21 21 22 22 24 27 29 31 34 38

4 71 69 55 32 23 20 18 16 15 14 14 14 15 17 19 20 22 23 25 27

4.5 63 59 43 24 17 14 13 12 12 11 11 11 12 13 14 14 16 17 19 21

5 57 52 36 19 14 12 10 9.0 9.0 8.8 8.7 8.7 9.0 10 11 13 14 15 16 16

5.5 51 47 31 15 11 9.0 8.1 7.8 7.7 7.7

6 47 42 25 12 8.5 7.2 6.5 6.3 6.2

6.5 43 38 22 10 6.7 5.8 5.2 5.0

7 40 34 18 8.1 5.6 4.8 4.4 4.2

7.5 37 31 15 6.9 4.7 4.0 3.8

8 35 28 14 5.7 4.0 3.6 3.2

8.5 33 25 12 4.8 3.6 3.1 2.9

9 31 23 10 4.1 3.2 2.8

9.5 30 22 9.0 3.7 2.8 2.5

10 29 20 8.2 3.2 2.4 2.2

10.5 28 18 7.3 3.0 2.2 1.9

11 27 16 6.6 2.7 1.9 1.7

11.5 26 15 6.1 2.4 1.7

12 25 14 5.6 2.2 1.6

注:1.平均亮度系數Q0=0.10 。

   2. 表中r值已擴大10000倍,實際使用時應乘以10-4。 

本標準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1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

2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

3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

4 《城市道路交通設施設計規范》GB50688

5 《燈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與試驗》GB7000.1

6 《燈具  第2-3部分:特殊要求 道路與街路照明燈具》GB7000.203

7 《均勻色空間和色差公式》GB/T 7921

8 《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運行》GB 13955

9 《電磁兼容 限值 諧波電流發射限值(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GB 17625.1

10 《電器照明和類似設備的無線電騷擾特性的限制和測量方法》GB17743

11 《一般照明用設備電磁兼容抗擾度要求》GB/T 18595

12 《低壓電涌保護器(SPD)  第12部分:低壓配電系統的電涌保護器  選擇和使用導則》GB/T18802.12

13 《燈的控制裝置  第14部分:LED模塊用直流或交流電子控制裝置的特殊要求》GB 19510.14

14 《三相配電變壓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20052

15 《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 16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

CJJ 45-2015

條 文 說 明

修訂說明

《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2015)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5年11月9日以946號公告批準、發布。

本標準是在《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2006)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上一版的主編單位是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參編單位是北京市路燈管理中心、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處、飛利浦照明(中國)有限公司、艾迪照明集團公司、東芝照明(北京)有限公司、佑昌西特科照明(廊坊)有限公司、索恩照明(天津)有限公司、寧波帥康燈具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員是李鐵楠、李景色、孫衛平、郗書堂、張建平、姚夢明、宋文凱、許東亮、莊堅毅、袁景玉、陳利清。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是:增加了部分術語和符號章節;適當調整了次干路和人行道路照明標準值;調整了部分了節能標準和措施;增加了光源選擇規定,調整了與道路相關場所照明要求中的部分內容等。

本標準修訂過程中,編制組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總結了我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的實踐經驗,同時參考了國外一些道路照明水平先進國家以及國際照明委員會的技術法規、技術標準,通過產品調查和工程現場試驗,取得了照明標準和節能標準等重要技術參數。

為便于廣大設計、施工、科研、學校等單位有關人員在使用本標準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編制組按章、節、條順序編制了本標準的條文說明,對條文規定的目的、依據以及執行中需注意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說明,還著重對強制性條文的強制性理由做了解釋。但是,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標準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作為理解和把握標準規定的參考。

目    次

1  總則•••••••••••••••••••••••••••••••••••••••••••••••••••••••••••••••••••••••••••••••••••••••••••  40

2  術語和符號•••••••••••••••••••••••••••••••••••••••••••••••••••••••••••••••••••••••••••••••••••••  41

3  照明標準••••••••••••••••••••••••••••••••••••••••••••••••••••••••••••••••••••••••••••••••••••••••••••••   42

  3.1  道路照明分類•••••••••••••••••••••••••••••••••••••••••••••••••••••••••••••••••••••••••••••••••• 42

  3.2  道路照明評價指標•••••••••••••••••••••••••••••••••••••••••••••••••••••••••••••••••••••••••••  42

  3.3  機動車道路照明標準值••••••••••••••••••••••••••••••••••••••••••••••••••••••••••••••••••  44

  3.4  交會區照明標準值••••••••••••••••••••••••••••••••••••••••••••••••••••••••••••••••••••••••••• 47

  3.5  人行及非機動車道路照明標準值•••••••••••••••••••••••••••••••••••••••••••••••••••• 47

4  光源、燈具及附屬裝置選擇•••••••••••••••••••••••••••••••••••••••••••••••••••••••••••••••••••••••••  50

  4.1  光源選擇••••••••••••••••••••••••••••••••••••••••••••••••••••••••••••••••••••••••••••••••••  50

  4.2  燈具及其附屬裝置選擇••••••••••••••••••••••••••••••••••••••••••••••••••••••••••••••••• 52

5  照明方式和設計要求••••••••••••••••••••••••••••••••••••••••••••••••••••••••••••••••••••••••••  56

  5.1  照明方式及選擇•••••••••••••••••••••••••••••••••••••••••••••••••••••••••••••••••••••••••••••••  56

  5.2  道路特殊區及與道路相關場所照明設計要求••••••••••••••••••••••••••••••••••••••••••••••  58

  5.3  道路兩側設置非功能性照明時的設計要求••••••••••••••••••••••••••••••••••••••••••••••••• 67

6  照明供電和控制••••••••••••••••••••••••••••••••••••••••••••••••••••••••••••••••••••••••••••••••••  69

  6.1  照明供電••••••••••••••••••••••••••••••••••••••••••••••••••••••••••••••••••••••••••••••••••  69

  6.2  照明控制••••••••••••••••••••••••••••••••••••••••••••••••••••••••••••••••••••••••••••••••••  73

7  節能標準和措施••••••••••••••••••••••••••••••••••••••••••••••••••••••••••••••••••••••••••••••••••  75

  7.1  節能標準•••••••••••••••••••••••••••••••••••••••••••••••••••••••••••••••••••••••••••••••  75

  7.2  節能措施••••••••••••••••••••••••••••••••••••••••••••••••••••••••••••••••••••••••••••••••  78

附錄A  路面亮度系數和簡化亮度系數表••••••••••••••••••••••••••••••••••••••••••••• 81

1 總    則

1.0.1 本條為制定本標準的目的。

1.0.2 本條為本標準的使用范圍。本標準是針對城市道路中普通路段和特殊路段以及那些與城市道路關系密切的場所,而不是全部場所。所謂道路特殊區段是指道路上的交叉口、人行橫道、立交橋等,與道路相關的場所是指人行地道、人行天橋、停車場等,它們與道路的普通路段上的道路使用者的視覺特點不同,照明要求不同,因此都需要分別提出相應的照明要求。

1.0.3 本條為城市道路照明的設計原則。

1.0.4 本條為本標準與其他相關標準的關系。

2 術    語

本章列出了本標準所采用的專門術語,分別參考了《道路工程術語標準》GBJ 124、《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 37、《建筑照明術語標準》JGJ/T119、國際照明委員會以及一些國家的相關標準或規范。

3 照 明 標 準

3.1 道路照明分類

3.1.1根據道路使用功能的不同,城市道路照明分為機動車道照明和人行道照明兩類。由于這兩類照明的評價指標及數值要求都有很大不同,因此要分別進行規定;另外,在機動車道路上,包括普通路段和交會區,這兩部分道路照明的評價指標和數值也不相同,也需要分別進行規定。

3.1.2 本條為城市機動車道照明的分級。本標準根據現行行業標準《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37 對城市道路的分類,并結合道路照明本身的特點,將城市機動車道照明按快速路與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為三級。本次修編有建議細分照明級別,經研究和廣泛征求意見決定維持上一版的級別劃分,便于與道路設計級別劃分統一,否則照明設計依據不好確定。至于影響道路照明等級的各種因素,已在照明標準的高低檔中給予考慮,并在節能措施的調光控制中予以體現和實施。

3.1.3  本條為人行道照明的分級。國際照明委員會(CIE)等國際組織和很多國家主要是依據行人流量來進行道路照明的分級,因此本標準把行人流量作為照明分級的依據。

3.2 道路照明評價指標

3.2.1 本條規定了機動車道路照明的評價指標。

    (1) 本條中規定把亮度作為道路照明的評價系統,即以亮度為依據制定道路照明標準。這是由于機動車駕駛員行車作業時,眼睛直接感受到的是路面亮度,因此以亮度為依據制定標準更為科學合理。目前國際照明委員會和世界上多數國家也都是以亮度為依據制定道路照明標準。

    (2) 本條中規定在把亮度作為道路照明評價系統的同時也接受照度這一評價系統。這是針對我國國情而采用的一種辦法。在國際上也有這種類似的作法,如北美照明工程學會(IESNA)在其頒布的標準中也規定了亮度和照度兩套評價系統和標準值。但是在有條件進行亮度計算和測量的情況下,還應以亮度為準。

(3) 本條所規定的亮度評價系統的各項評價指標與國際照明委員會(CIE)相關文件中的規定相同,包括平均亮度、亮度總均勻度、亮度縱向均勻度和環境比等指標,眩光限制采用閾值增量指標。這樣的規定能夠全面反映機動車道路照明的效果評價,從科學和規范的角度,應該選擇這樣的評價指標系統進行規定。通過本標準2006年版頒布后的使用情況,就我國目前大多數從事道路照明設計的技術人員和管理單位的水平,進行這樣的規定是可行而且能夠被接受的。

3.2.2 本條規定了道路交會區照明的評價指標。規定在交會區宜采用照度作為評價指標。這是由于在交會區車輛密集,駕駛員往往看不到前方路面,只能看到前方車輛的車身和車尾部,無法進行亮度的測量,這種情況在我們國家的大中城市道路上更為普遍;此外,交會區的道路形式及燈具布置比較復雜,路面亮度也難于計算,因而無法采用路面亮度指標來進行照明評價。

3.2.3 本條規定了人行道路照明的評價指標。

人行道路的使用者主要是行人,行人的視覺工作特點與機動車駕駛員不同,而且不能規定統一的觀察位置,路面的反光特性又有很大不同,因此采用亮度指標是不適宜的,所以此處的照明評價采用了照度指標。國際照明委員會(CIE)、北美照明工程學會(IESNA)、英國、意大利和日本等國際組織和國家在其相應的標準中也有相同的考慮和規定。評價指標中的平均照度和最小照度是基于行人觀察路面的需要;在人行道路上,行人的一項重要視覺活動是辨識對面來人的面部,通常是以半柱面照度來評價,因此提出了半柱面照度指標要求;另外還要對周圍環境進行觀察,因此,提出了垂直照度評價指標,另外垂直照度對行人面部識別也有幫助;為了行人的視覺舒適需要,本次修編增加了眩光限制的要求,是通過對不同高度角的光強限制來達到眩光限制的目的。 

非機動車駕駛員的移動速度較低,更接近行人的步行速度,更重要的是,其視覺工作特點與行人基本相同,另外,我們國家的很多城市道路是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緊鄰或混合使用,因此非機動車道照明評價指標因與人行道路相同。   

3.3 機動車道照明標準值

3.3.1 本條規定了設置連續照明的機動車道的照明標準值。

    (1) 本條的亮度評價系統標準包括路面平均亮度、亮度總均勻度、亮度縱向均勻度、閾值增量以及環境比的標準值。這些數值的確定參考了國際照明委員會(CIE)、北美照明工程學會(IESNA)等國際照明組織以及一些國家的照明標準,實現了與國際標準接軌??紤]到國內道路照明建設和管理的水平和現實情況,在本標準中同時規定了照度評價系統,照度評價系統標準則規定了路面平均照度及照度均勻度的標準值。

(2) 標準數值的提出充分考慮了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城市道路照明狀況。同時也考慮了我國城市道路交通的現實情況。通過對國內城市道路照明的調查和現場實際測量,結果表明,目前我國部分城市一些新建道路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已達到或超過本標準所規定的高檔值的要求。預計再經過一段時間,通過各方的努力,我國城市的道路照明可以達到本標準的要求。從本標準2006版頒布至今的使用情況來看,這些標準值是比較合適的,因此,本次修訂,仍將維持上一版標準的亮度范圍。此外,對比國際照明委員會(CIE)以及其他國家新近頒布的道路照明標準值,也基本上都是維持在相當的水平上。

(3) 本次修訂對其中的次干路照明標準做了一些微調,即:向上提高了一級。其原因是,在城市道路網中,次干路是承上啟下的一個環節,承擔著非常繁重的交通功能和服務功能,而且,這一級道路路設施的完善程度往往不及主干路,在次干路上,不同類型交通的混行情況也比較突出,因此,決定將其標準作適當提高,由原來的15lx/10lx提高到20lx/15lx。

    (4) 本標準中規定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值是維持值,這一點與國際照明委員會(CIE)的規定有所不同,同樣的數值在國際照明委員會(CIE)推薦標準中稱之為最小維持值。研究結果表明,這一數值基本上是滿足機動車駕駛員視覺作業要求的合理數值,再提高路面亮度水平對駕駛員的視覺作業沒有太多的幫助,反而會造成能源浪費、光污染、光干擾等負面問題。目前,國內有些道路有追求高亮度的趨勢,這是認識上的誤區,需要通過標準的規定加以糾正,因此,在標準中,規定其為維持值,其含義是,在進行照明設計時,應以標準規定的這一數值為基準,避免進行更高亮度的攀比。

    (5) 表中的各項數值之所以僅適用于干燥路面是因為路面的反光特性在潮濕狀態下和干燥狀態下有很大的不同,干燥狀態下的照明指標在潮濕狀態下就達不到,比如亮度總均勻度,干燥狀態下為0.4的路面在潮濕狀態下要達到0.2都很困難。因此對潮濕路面要另外規定一套指標。但是由于國際上的路面研究工作包括國內的路面研究工作也都尚未完全成熟,所以在本標準中不考慮潮濕路面的照明問題。

(6) 本標準中對同一級道路規定了兩種平均亮度值和平均照度值,即低檔值和高檔值,他們分別對應于具有不同道路設施狀況和道路交通狀況的道路。

(7)在我國的城市道路中,還有一些比較特殊的道路,比如迎賓路、位于市中心或商業中心的道路、通向大型公共建筑的道路等,它們或者由于道路性質比較重要,承擔著重要的城市交通,或者道路的交通量比較高,或者交通構成情況比較復雜,另外,有些道路的周邊環境亮度比較高,因此,規定在這類道路的照明設計中,執行I級照明標準。 

3.3.2  本條規定了瀝青道路和水泥路面上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之間的換算關系。在同樣的照明條件下,路面的亮度水平和路面材料有很大關系。同樣得到1cd/㎡的平均亮度所需要的平均照度在各種路面上是不一樣的,嚴格說來還與路面的磨損程度、燈具的配光類型等因素有關。由于我國城市中的道路除了少數水泥混凝土路面外,多數道路都采用瀝青路面,為便于設計人員使用,本標準中只給出了適用于瀝青路面的平均照度值,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因其平均亮度系數約為瀝青路面的1.4倍,故其所需要的平均照度約為瀝青路面的70%。

3.3.3  本條為計算路面的維持平均亮度或維持平均照度時確定維護系數的規定。

3.3.4  道路照明的誘導性是一項重要的評價指標,但由于這一指標不能用光度參數來進行表示,故不包含表3.3.1中,而將其單獨列為一條。

3.3.5  道路照明標準值是根據車輛的行駛速度、交通流量等因素來確定的,與城市的性質和規模沒有必然的聯系,但一般來說,規模小的城市,車輛的數量會相對少一些,所以原標準采用了根據城市規模的大小來選擇照明的分級方法,這樣做方便使用。但是,現在中小城市的交通量也在快速增長,另外,城市規模的劃分也不容易界定,再按城市規模來選擇標準會有很多問題。因此,本次修訂規定了在進行照明設計時按照交通流量大小來選擇照明標準。交通流量的大小按設計小時通量來劃分,各城市宜根據當地交通量總體情況和峰谷變化來確定其交通流量大小。

本條所言交通控制系統是指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方向標志以及道路標志等。道路分隔設施是指道路中間或兩側的分隔帶以及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之間和其他分隔設施,如護欄等。

若交通控制系統和道路分隔系統設施完善,不同類型的道路使用者的分隔狀況良好,交通沖突減少,機動車駕駛員就能很放松的心態下進行駕駛作業,精神壓力小,因而對照明要求可以適當降低,此時可以采用低檔值;反之宜采用高檔值。 

3.3.6 本條規定了城市主干路和快速路的輔路照明標準。按照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功能定位,它們主要承載城市各主要分區之間的交通,為長距離快速交通服務,但為了兼顧這些道路沿途的服務功能,進行了主路輔路的劃分。輔路重點承擔沿途的服務功能,以保證主路完成路網賦予的基本功能。從行車速度來看,輔路僅為主路的0.5倍左右,但輔路承擔的功能更為復雜,包括:自身的交通功能、集散主路交通、集散與其相關的其他道路的交通、車輛進出停靠車站等,因此,綜合考慮,輔路照明采用與主路相同的照明等級;但對于有些城市的快速路主干路的輔路,或者某些區段的輔路,可能只要求通行非機動車,此時,就應該按照非機動車道照明標準提供照明。

3.4 交會區照明標準值

3.4.1 本條規定了交會區照明的標準值。

本標準所規定的交會區的照明水平和相交會的主要道路的照明水平成正比,而且比平常路段高出50%~100%。在作這樣的規定時,重點參考了國際照明委員會(CIE)和北美照明工程學會(IESNA)等標準。

3.4.2 為了使交會區的照明水平和交會前后路段照明水平相匹配,也規定了交會區照明標準的高檔值和低檔值。

3.5 人行及非機動車道照明標準值

3.5.1  本條規定了主要供行人和非機動車使用的道路的照明標準值。在作本條規定時,重點參考了國際照明委員會(CIE)、北美照明工程學會(IESNA)、日本、德國、英國等國家和國家組織的照明標準及技術文件。

與2006版標準相比,本次修訂對各級人行道路的照明標準進行了適當調整,其中,路面的照度標準值有所降低,只是將最高級別的照度由20lx降為15lx,而最低級別的照度仍舊維持為5lx。考慮到 金屬鹵化物燈、緊湊型熒光燈、發光二級管等白光光源在此類道路上越來越多的使用,由于人行道路的照度較低,國內外研究成果表明,相比于高壓鈉燈,白光有更好的顯色性,能更容易分別細節,因此,在適當降低照明數量的前提下,并不會影響可見度,還能起到節能和降低光污染的作用,這一點在英國《道路照明設計標準》BS 5489-2013中已有體現。基于這樣的考慮,再結合本次修編時我們對國內道路和交通狀況的調查分析,調查結果表明,目前人行道路照明的平均值普遍偏低,對于那些達到了本標準所提出的數值進行照明設計的道路,完全能滿足行人的需要,因此,本修訂進行了這樣的調整。關于垂直照度的規定,基本上維持與原標準相當的水平,一些數值略有提升,這一方面是考慮到垂直照度涉及行人的人身安全和環境觀察的需要,我們國家的城市道路行人流量比較大,交通構成又比較復雜,根據對國內一些城市的調查,結合國際照明委員會(CIE)等相關文件的內容,做出了這樣的規定。本次修訂中新增加的半柱面照度評價指標,是為了滿足行人面部識別要求的照明指標,對于保障行人的人身安全十分重要,雖然垂直照度對此也有一定的作用,但半柱面照度還是更合適的指標,關于半柱面照度的數值則是參考了國際照明委員會(CIE)和英國等有關標準文件的規定。

在本次修訂中,增加了眩光限制的內容要求,這樣可以使人行道路照明的效果評價更全面,更能保證行人的舒適和安全。此外,二級發光管光源越來越多地使用在人行道路照明中,其表面的高亮度極易造成眩光干擾,因此很有必要增加眩光限制的要求。通過限制高角度光強來限制眩光是國際照明委員會(CIE)和許多國家采用的方法,其中數值的規定也是參考了國際照明委員會(CIE)技術文件等資料。

3.5.2 本條是對機動車道路一側或兩側設置的非機動車道的照明要求。當非機動車道與機動車道之間沒有實體分隔時,應統一執行機動車道路的照明標準;而當兩者用分實體進行分隔時,兩者各行其道,互不干擾,可以降低非機動車道的照明水平,同時又考慮到機動車道照明環境比的要求,所以,非機動車道路的照度值宜為相鄰機動車道照度值的1/2。但如該非機動車道的另一側有緊鄰的人行道,非機動車道的照度值也不宜低于人行道。

3.5.3  本條為對機動車道一側或兩側設置的人行道的照明要求。機動車道外側是人行道時,先以滿足人行道的照明要求來選擇標準,如果所選擇的標準值低于機動車道照明中的環境比要求,就執行環境比要求的照明水平,這樣就可以兼顧機動車道和人行道兩者的照明要求了。

需要說明的一點是,如果機動車道路的斷面形式是“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的構成時“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的關系已在3.5.2條中予以考慮;而此時人行道和機動車道沒有相鄰,不必考慮環境比,人行道照明標準可在非機動車道照明標準基礎上降低一半。但同時,還需要滿足本標準第3.5.1條關于人行道路照明標準值的要求,如果兩者之間不一致,就選擇其中較高者。

如果機動車道路的斷面形式是“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的構成即,人與非機動車混合使用同一車道,此時,在照明中要考慮機動車道路照明環境比和人行道照明要求,因此,也是要在本標準第3.5.1條關于人行道照明標準值的要求和環境比要求中選擇數值較高者。

4 光源、燈具及其附屬裝置選擇

4.1 光 源 選 擇

4.1.1 本條為道路照明設計中選擇光源時應符合的規定。本條中各款規定的依據如下:

(1) 通過對各種光源性能參數的比較,同時考慮道路照明的要求,高壓鈉燈具有光效高、壽命長,質量性能穩定、規格型號統一的特點,偏低的顯色性并不會影響一般機動車道路照明的要求,所以本次修訂中仍將高壓鈉燈作為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中重要的選擇光源,可在各類的城市機動車道路上使用。陶瓷金屬鹵化物燈具有光效較高、壽命較長、性能穩定的特點,也可用于機動車道路照明,另外,它所具有的良好顯色性,使其在市中心或商業區等對顏色辨別有一定要求的道路上更有優勢,所以也可以選擇陶瓷金鹵燈光源。發光二極管光源在光效、壽命等方面具有很大的潛在優勢,而且現階段也正處于性能快速提高的時期,其中一些性能水平較高的產品已經達到了滿足道路照明使用需求的水平,因此也可以選擇二級發光管光源。

    (2) 居住區人車混行的照明,可考慮選擇金屬鹵化物燈或發光二極管光源,因為這些光源具有良好的顯色性,能提高視看目標對象的識別性,也能提供良好的光環境氛圍,在居住區環境要尊重人的感受,強調以人為本的理念,因此,提出了選擇這些光源的規定。

(3) 市中心、商業中心等區域中對顏色識別要求較高的機動車交通道路,出于顯色性方面的考慮,推薦使用金屬鹵化物燈和二級發光管光源。研究工作的結果表明,與高壓鈉燈相比,金屬鹵化物燈和二級發光管光源等白光光源的光譜分布有較高的藍綠成分,因此,在道路照明(非明視)條件下可以產生更高的可見度,因此達到相同的視覺效果所需要的照明數量,此類白光光源就要比高壓鈉燈低。但是這方面的相關工作還處于研究階段,尚未取得可以推廣的成果。所以在本標準中推薦使用此類光源是基于它們具有良好的顯色性而不是考慮它可以產生較高的可見度。

(4)  商業區步行街、居住區人行道路、機動車交通道路兩側的人行道等,出于顯色性和需要良好環境氛圍的要求,建議使用二級發光管光源、小功率金屬鹵化物燈或細管徑熒光燈、緊湊型熒光燈。

4.1.2 由于高壓汞燈和白熾燈的光效過低,使用這些光源會造成能源的浪費,而且路面的照明水平也很難達到標準的要求,近些年雖然陸續開展淘汰白熾燈和淘汰汞燈的活動,但在一些地區的道路上仍有使用這些光源的情況,因此本標準提出不應采用這兩類光源的要求。

4.1.3 對于道路照明領域的應用來說,發光二極管是一種新的光源,而且它還處在性能改善和技術水平提高的階段,鑒于目前國內正在逐漸推廣應用的現實情況,本標準針對道路照明使用的LED光源提出了性能要求。

1  由于發光二極管是白光光源,所以需要對其顏色特性進行規定。 目前來看,提出顯色性的要求,對于機動車道路照明來說,并不是要求其提高機動車駕駛員的視覺辨識能力,更多的是出于舒適性方面的考慮,并且,在市中心或商業區的道路上,良好的顯色性有益于營造好的氛圍。但是,在人行道路上,良好的顯色性會對提高視覺辨識能力有實質性的幫助。

2  根據道路照明的亮度水平,光源色溫不宜過高,否則,會影響舒適性。此外,發光二極管光源也需要進行光生物方面的考慮,國外的研究結果證明色溫高于4000K可能出現光生物安全性問題,考慮到在室外道路上使用,人與光源的距離以及停留時間等因素,對此做了適當放寬,另外,高色溫光源的效能更高一些,考慮到國內產品的實際情況,故將色溫上限放寬到5000K,同時,低色溫光源更適合道路照明的特點,又提出了優先選擇中低色溫光源的要求,目的是提倡和鼓勵選擇中低色溫光源。 

3  選用光源之間的顏色偏差應該盡可能小,以達到良好的照明效果。當駕駛員駕車行駛時,會有同一條道路上的多個燈具同時進入駕駛員視野,如果它們之間有明顯的色溫差別,除了感覺不適之外,還可能會造成誘導性混淆,因此,要盡量保證不同燈具的光源顏色相同或相近。參考美國國家標準研究院(ANSI)C78.376《熒光燈的色度要求》要求的熒光燈的色容差小于4SDCM,美國能源部(DOE)緊湊型熒光燈(CFL)能源之星要求的熒光燈的色容差小于7SDCM,以及美國國家標準研究院《固態照明產品色度要求》ANSI C38.377 的LED產品色容差小于7SDCM,根據國內已經完成的發光二極管光源照明項目的使用情況,色容差7SDCM 是能夠覺察出顏色差別的界限,所以,本標準提出了本條的規定。 

4  根據國家標準《均勻色空間和色差公式》GB/T7921規定,在視覺上,CIE1976均勻色度標尺圖比CIE1931色品圖顏色空間更均勻,為控制和衡量LED燈在壽命期內的顏色漂移和變化,參考美國能源部(DOE)《LED燈具能源之星認證的技術要求》的規定,結合發光二極管光源現狀發展情況以及使用要求,提出了發光二極管光源在3000小時使用期內的色偏差應在CIE1976均勻色度標尺圖不超過0.012的要求。

4.2 燈具及其附屬裝置選擇

4.2.1 道路及與其相關的場所使用的燈具按用途可分為功能性燈具和裝飾性燈具。在機動車道上,只有采用裝有重新分配光源光通量的反光器或折光器等控光部件的功能性燈具,才能保證路面上的照明數量和照明質量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1)道路照明設計是一項要求嚴格的功能性照明設計,既要滿足照明質量和數量要求,同時還必須滿足節能標準的要求,是需要認真對待、并通過科學的流程才能完成的工作,那種想借助經驗、規定標準的光源功率和燈具配光、規定標準的道路照明設計參數布置的所謂設計方式,是不可能取得良好效果的。所以,在進行照明設計時,應根據道路的具體情況和照明要求,結合照明布置,參考標準要求,選擇相應的燈具配光類型,再通過計算之后確定。

(2)在原標準中曾提出按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不同級別的道路上選擇不同截光類型的燈具,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定性滿足各類道路對眩光限制的不同要求,這種規定明確直接,便于操作。但如果要確認所選擇的設備選擇和照明布置是否能滿足眩光限制的定量要求,仍需要通過計算來確定,隨著照明設計人員的設計水平提高和照明計算的普及,設計過程越來越規范,設計工作已經不僅僅局限在根據道路級別來選擇某種特定類型燈具的這種初步階段,而是要強調通過計算結果來決定所選擇的燈具光度參數是否合適一條具體的道路和滿足標準要求,因此,本次修訂進行相應的調整。

4.2.2 在禁止機動車通行的商業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橋等場所,對眩光限制不必過分嚴格,燈光有適度的耀眼效果反而有利于創造一種活躍的氣氛,因此對燈具的配光性能要求可以適當放寬,在此類場所可以采用兼顧功能性和裝飾性兩方面要求的燈具或者是裝飾性燈具。由于這些場所的燈具安裝高度一般都比較低,人為損壞的可能性較大,因此選用裝飾性燈具時,要求它必須具有較高的機械強度。特別是玻璃和其他透明罩等易碎部件,應能通過現行國家標準《燈具 第2-3部分 特殊要求道路與街道照明燈具》GB 7000.203中所規定的沖擊檢驗。之所以要求上射光通比不應超過25%,是為了減少射向天空的光通量、防止光污染。

4.2.3 制訂本條的目的是為了控制高桿燈的照射范圍和限制眩光,提高照射到路面范圍內的光通量比例,使照射范圍內的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勻度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4.2.4 在本條中,關于配置高強度氣體放電燈的密閉燈具的使用,針對一般道路環境和污染嚴重且維護困難的道路環境,分別規定選擇其光學腔不應低于防塵防濺水級別(IP54)和塵密防噴水級別(IP65)的燈具。采用這種防護等級的燈具可以做到有效地減少維護的工作量,提高燈具的維護系數,有利于節約能源。

4.2.5、4.2.6  在某些特殊的環境中,通過有針對性地選用具有特殊性能的燈具,可以達到延長燈具和光源的使用壽命、減少維護費用的目的。

4.2.7 與普通電感鎮流器相比,節能型電感鎮流器雖然價格稍高,但節能效果好,本標準提出了推薦使用的規定。與150W以下高強度氣體放電燈配用的電子鎮流器已經成熟,節能效果良好,所以本標準提出“功率較小的光源可配用電子鎮流器”的規定。

4.2.8 高強度氣體放電燈的鎮流器、觸發器(統稱電器附件)一般是與燈具安裝在一起的,但也有分開設置的。分設的電器附屬與光源的距離應該是越小越好,最大不能超過生產廠商對其產品所作的規定要求,目的是確保氣體放電燈能正常啟動。

4.2.9  本條規定了道路照明燈具的維護系數。道路照明燈具的維護系數為光源的光衰系數和燈具因污染的光衰系數的乘積;根據光源和燈具的品質及環境狀況,在每年對燈具進行一次擦拭的條件下,維護系數可按本條規定來確定。

4.2.10  本條提出了使用發光二極管燈具時的相關規定。

1  綜合各種因素提出了發光二極管燈具功率因素不應低于0.9的規定。

2、3  目前,發光二極管光源正處于快速發展的階段,為了規范現階段的使用,同時也考慮到未來的發展,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提出來這些規定。

4  本款為對于燈具電源模具的要求,以及針對二級發光管燈具的特點提出的便于維護管理的要求。

5  本款為關于燈具的無線騷擾特性、諧波電流限值、電磁兼容抗擾度以及額定沖擊電壓值的相關要求。

6 本款為針對發光二極管光源的特點和保證照明要求規定的發光二極管燈具的防護等級。

7 根據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2014年第23號公告《國際認監委關于發布(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照明電器)》的文件規定,對發光二極管電源納入到3C強制認證的范圍,所以,本標準提出了發光二極管燈具電源應通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要求。

5 照明方式和設計要求

5.1 照 明 方 式

5.1.1 常規照明和高桿照明這兩種照明方式的分類和命名是許多國家的通用作法。它們是道路照明的主要照明方式,半高桿照明在一些道路交叉口等區域的照明中是一種比較有效的照明方式,應根據要設置照明的道路或場所的特點及照明要求進行選擇。除此之外,還有一種縱向(沿道路軸線方向)鏈式照明方式,主要用于高速公路,在歐洲很多城市之間的高速公路上時有設置,由于這種照明方式的設置和后期的維護對道路的斷面形式有相應的要求,因此,在城市道路上較少采用,故本標準中未予列入。

5.1.2  道路建筑限界是位于道路上的一定寬度和高度的空間范圍。為了保證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在道路設計中規定不允許有任何設施和障礙物侵入這個空間,因此本條提出了不允許道路照明設施侵入道路建筑限界的規定。

5.1.2 本條歸納了常規照明燈具布置的五種基本方式,規定了采用常規照明方式時應符合的要求。

    1 如果燈具的懸挑長度過長,會降低燈具所在一側路緣石和人行道的照度;并且由于懸臂的機械強度限制,可能會造成燈具和光源發生振動,影響它們的穩定性和使用壽命,故懸挑長度不宜過長。

    增大燈具的仰角,雖然會增加到達燈具對面一側路面光線的數量,可路面亮度并不會顯著增加,相反,有可能會降低路面亮度;特別是在彎道上,如果燈具仰角過大,產生眩光的可能性就會增加,光污染也會增加。因此燈具的仰角應予以限制。

    懸挑長度不宜超過安裝高度的1/4及仰角不宜超過15°的規定是參考了國際照明委員會(CIE)的文件及有關國家的標準確定的。

    2 與燈具安裝有關的各種參數,只要滿足表5.1.3的要求,便可基本接近本標準所規定的路面照明質量要求。給出該表的目的是方便照明設計人員能夠盡快選擇各個參數并進行設計和計算,但切記,各個參數數值的最終選擇還應該通過計算確定,而不能簡單地照搬表5.1.3。

5.1.4 本條規定了采用高桿照明方式時應符合的規定。

    1 根據受照場地情況及其周圍環境條件針對性地選擇燈具及其配置方式,是高桿照明設計的基本原則之一,不能不顧場合千篇一律采用徑向對稱一種模式,這樣,才能達到既保證照明效果,又經濟合理、節約能源的目的。

    2 高桿燈安裝位置的選擇非常重要,如果選擇得不合適會帶來諸多問題,包括:維修時比較困難或者影響正常交通、可能會發生汽車撞桿事故、不利于限制眩光等。因此一般都不把高桿燈設在路緣石附近或道路中央寬度有限的分隔帶上。

    3 限制燈具的最大光強投射方向是為了確保眩光限制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4 高桿照明是功能性很強的一種照明方式。設計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首先要考慮功能,在滿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適當兼顧美觀,但是不能為了追求美觀而犧牲功能。在市區廣場、風貌景區等強調環境景觀的區域設置的高桿燈,可以適當考慮高桿燈的造型,使其盡量與環境協調,而在郊區的道路或立交設置的高桿燈應主要強調功能,沒有過多裝飾或造型限制的高桿燈更便于根據現場的照明需要來配置燈具,以充分保證照明效果,并可節省費用。

5.1.5  本條規定了選擇道路照明方式的要求。

1由于常規道路照明燈具的配光適合一般機動車道路的照明要求,也就是它能夠提供更多的有效照明,產生更高的亮度,并且對于滿足標準中的其他要求也有一定的優勢,而且,常規照明方式經濟性較好,維護管理比較方便,故一般道路照明中應主要考慮采用常規照明方式。

2  路面寬闊的快速路和主干路也可選擇采用高桿照明方式,這對于國內有些城市的寬闊道路也是一種經濟有效的方式。

3  采用橫向懸索布燈時,燈具容易搖擺或轉動(特別是在刮風時),以致對駕駛員照成間歇性的閃爍眩光,但是,在行道樹多、遮光嚴重的道路上,采用其他布置方式難以避免樹木遮光的矛盾,橫向懸索布置燈具不失為一種有效的解決方式。

4  有些建筑樓群內的街道比較狹窄,安裝燈桿有困難,可以采用橫向懸索布置,這在國外的一些古老城市街道上是一種十分普遍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墻壁安裝方式,其實這相當于單側布置或雙側布置。

5.2 道路特殊區段及與道路相關場所照明設計要求

5.2.1 本條規定了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應符合的要求。

    1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水平之所以要求比較高,是因為:

    (1) 為了突出交叉路口,使駕駛員在停車視距之外就可以清晰地看到交叉路口,以盡早提醒駕駛員注意;

    (2) 交叉路口屬于交會區,交通要繁忙得多,駕駛員的視覺作業難度更高,所以,注意力需要更為集中才行。

    2 本款所列的各種措施,目的都是為了突出交叉路口,即提供良好的誘導性。

    3 本款列出了交叉路口可能的布燈方式。在大型交叉路口,若采用規則布燈的方式,路口中心區的亮度(照度)有可能達不到標準的要求,這時就有必要另行安裝附加燈桿和燈具。這種附加的燈具有時需要經過專門設計。采用的泛光燈要配置擋光板或格柵等限制眩光措施,否則,盡管提高了亮度(照度),但眩光限制卻達不到標準要求。

    4在 T形交叉路口的道路盡端設燈,既能有效地照亮交叉區域,也有利于駕駛員識別道路的盡端,避免誤認為道路繼續向前延伸,從而減少發生交通事故的幾率。通過照明顯現道路路行的結構,有利于駕駛員的行車判斷,具有照明數量和照明方式應根據現場情況和路行結構來定。

    5 如果有多條道路通向大型環形交叉路口,因每個出入口都是交會區域,車輛密集,交通復雜,因此,加強通向每條道路的出入口的照明就很有必要,這有助于駕駛員駕車繞環島行駛時更容易分辨出他所需要的出口。通過照明對環島、交通島和路緣石的顯現有利于駕駛員的判斷,具體照明數量和照明方式應根據現場情況和路型結構來定。

5.2.2 本條為曲線路段照明應符合的要求。

    (1) 燈具沿曲線外側布置比沿內側布置所具有的優點是:

    ①燈具對提高道路表面亮度的貢獻更大;

    ②燈具能更好地標示道路的走向,即誘導性好。

縮小燈具間距的目的是為了更清晰地標示道路走向,并確保路面亮度均勻度。曲率半徑越小,燈具間距也需相應減小。基于同樣原因也要縮短懸挑長度。如果是單側布燈,在反向曲線路段上宜在固定的一側設置燈具(即:如果燈具布置在行進方向的左側,就固定在左側,而不應變為右側),其目的是為了提高誘導性,也便于照明設施的安裝和維護。

    (2) 當曲線路段的路面比較寬而必須采用雙側布燈時,則不宜采用交錯布置,因為采用交錯布置有可能失去誘導,導致交通事故。

    (3) 轉彎處的燈具不得安裝在直線路段的延長線上,以免駕駛員誤認為是道路向前延伸而導致事故。

    (4) 在道路的急轉彎處,由于視距短,一旦出現緊急情況,需要駕駛員快速反應,因此需提高對照明的要求,讓道路的形式及環境狀況盡可能清楚地顯示出來。

5.2.3 要求燈具在平行于路軸方向上的配光對稱面垂直于路面,目的是使燈具發出的光束等距離地到達坡道路面,從而保證光分布達到最大的均勻度,同時又能起到降低眩光的作用。

在凸形豎曲線坡道范圍內,因為沒有可以顯示障礙物的背景,而且遠處燈具看起來安裝得很低,因而常常妨礙駕駛員獲得清晰的視場圖像,因此處理其照明問題時要非常小心。本條中的規定就是為了避免對路面障礙物的誤判,并降低燈具的眩光。

5.2.4 由于上跨道路對光線的遮擋,上跨道路上設置的照明會在下穿道路上造成陰影,因此在下穿道路上設置照明時就要考慮設法消除這些陰影,從而確保其亮度和照度均勻度達到標準的要求;

上跨道路路面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及均勻度應與相連的道路路面相同以及下穿道路橋下區段路面的平均亮度(照度)應與其橋外區段路面相同,都是為了保證整條道路照明效果的連續性;

對上跨道路來說,在下穿道路上設置的燈具的安裝高度已大大降低,容易產生眩光,因此要設法加以控制。 

為上跨道路的支撐結構提供垂直照度,是為了更清楚地呈現支撐結構,便于駕駛員對其進行辨認,避免行駛在下穿道路上的車輛發生碰撞,至于應提供的照明數量,應該根據路面亮度和環境亮度來定,目的就是要讓這些垂直結構能很容易地被駕駛員發現并判斷其相對位置。

5.2.5 本條為高架道路照明應符合的要求。

    1 高架道路只是道路中的一段,因此應使其照明與相連的道路照明保持一致,執行相同的道路照明標準,保證整條道路的照明效果統一和連續。

2 高架道路路型往往比較簡單,采用常規道路照明,從滿足照明標準和經濟性等方面都比較合適。

3 橋下區域空間局促,其路面亮度適當高一些,能提升開敞感。橋柱照明目的是呈現柱身以提醒駕駛員避免碰撞。

4上下橋匝道比較曲折復雜,因此,不宜降低照明標準,宜保持與主路相同的照明標準。

5 對于比較寬的道路而言,護欄照明往往無法滿足路面照明標準的要求,因此一般不建議使用這種照明方式作為其功能照明。 

5.2.6 本條為立體交叉照明應符合的要求。

(1) 由于立交的車道多,車道的轉彎、起伏及穿叉很復雜,所以當立體交叉采用常規照明時,不宜設置太多的光源和燈具,即要盡量減少發光點,以避免發光點太多引起駕駛員的視覺混亂,于誘導不利。

(2)環境照明有利于為駕駛員在復雜的立交車道上行駛時提供參照。

(3)對于立交上的一些主要區域加強照明,是為了滿足其相對復雜的視看辨別需要。

(4) 大型立體交叉采用高桿照明可以避免桿林立的現象,還可以使整個立交區域獲得充分的環境照明,創造出類似于白天的照明條件,有利于提高駕駛員的視覺功效;降低撞桿事故發生概率;還可以減少維護點和維護工作量等。因此,大型立體交叉可考慮采用高桿照明方式。但高桿照明方式會有較多的光照射到車道外邊,因此在設計中,要通過選擇燈桿位置、燈具配光和燈具瞄準點等措施,在滿足環境照明要求的前提下,盡量把燈具的出射光控制在路面范圍內。

(5)低高度照明因其高度限制,很難獲得良好的照明均勻度,還有產生眩光的可能,因此,一般在路面較寬情況下不建議采用這種照明方式來做立交的功能照明。

(6)立交是重要的交通樞紐,需要足夠且合適的照明來予以保證其使用,讓立交上的車道照明與相連道路的照明保持連續有利于駕駛作業,由于立交本身具有復雜性,適當提高其照明會更為有利。當與立交連接的各條道路照明等級不同時,應選擇其中的照明等級最高者作為立交上道路的照明等級。

(7)保證匝道和與其相連的橋上道路照明的連續性。對隔離設施和防撞墻提供合適的照明是為了安全行車定位的需要。

5.2.7 本條為橋梁照明應符合的要求。

(1) 橋梁上車道照明與相連道路照明保持一致,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照明連續性。較窄的橋面使得橋梁欄桿可能位于與其相連的道路內,所以需要提供足夠的欄桿立面照明或在入口處直接安裝燈具以引起駕駛員的注意。

(2)大型橋梁和一些具有藝術、歷史價值的中小型橋梁往往被作為城市的重要景觀來加以照明,因此有必要進行專項設計,通過專項設計,能協調功能性照明和景觀性照明的關系,需要強調的是,設計中應首先保證滿足道路的交通功能要求。 

    (3) 橋梁照明產生眩光的可能性大,而且所造成的危害也更嚴重,所以橋梁照明限制眩光十分重要。特別是當橋面出現較陡的坡度、橋面的高度和與其連接的或附近的道路路面高度相差比較大或為了突出大橋造型而采用一些裝飾照明的情況下,尤其要注意這一點。一是要避免給橋上行車的駕駛員造成眩光影響;二是要避免給與其連接或鄰近的道路上的駕駛員造成眩光影響;三是當橋下有船只通航時要避免給船上的領航員造成眩光影響。為此,必要時應采用安裝擋光板或格柵的燈具。

    (4) 將燈具直接安裝在欄桿上的優點是不會給在橋下的道路上行駛的駕駛員或橋下航道航行的船只領航員造成眩光;克服了燈桿林立的現象;在某種意義上講不會破壞橋梁及其附近環境景觀,同時具有良好的誘導性。缺點主要是燈具安裝位置低,導致橋面亮度和照度均勻度難于達到標準要求,并且容易受到污染而變臟,使照明效果大為降低,也導致清掃周期大大縮短,維護工作量增加;燈具也容易遭到人為破壞;對在橋上行駛車輛的駕駛員造成的眩光不易限制。因此一般不宜將燈具直接安裝在欄桿上,只是當橋面很窄(通常不超過2車道),對照明要求又不高(比如只要求它起到導向作用)或將白天景觀擺在首位的情況下才可這樣做。

5.2.8 本條為人行地道照明應符合的要求。

 (1) 地道出入口設置照明可以在夜間照亮上下階梯;也可以在白天起到指示的作用,方便人們使用地道?;诳辞宄_階結構和與地道內照明保持銜接的原則,在夜晚,臺階上的照度不宜低于地道內地面的照度水平,據此提出了相應的照度標準值要求。

    (2) 根據國際照明委員會(CIE)文件及美、俄、英等國的標準,結合我國人行地道實際達到的照明水平,確定了人行地道的水平照度標準值。人行地道內有壓抑感,不開闊,因而地道內照度起碼不應比地道外路面照度低??紤]到夜間地道外路面上的平均照度在30lx或以下,所以將地道內夜間的照度定為30lx;在白天,地道外路面照度很高,考慮到人眼的明暗適應要求,因此地道內的照度要定得高一些;如果地道內存在較暗的區域或角落,會不利于看清行人以及獲得安全感和開闊感,因此提出了最小照度的規定;提出垂直照度的要求是為行人之間的面部識別和安全防范提供條件,另外垂直照度也能為地道空間邊緣界面提供適當的照明,提供安全感,并便于行走和導向。

5.2.9 本條為人行天橋的照明應符合的要求。

    1 規定跨越有照明設施道路的人行天橋一般可不另設照明,這是基于利用道路上已有的常規照明設施即可兼顧人行天橋的照明,從而達到節省費用和能源的目的。但往往需要對緊鄰天橋兩側的常規照明設施作相應調整,否則不易達到人行天橋照明標準的要求。當橋面照度小于2lx、階梯照度小于5lx時,就建議專設人行天橋(包括橋面和階梯)照明,否則,會影響人行天橋的安全使用。

    2 參考國際照明委員會(CIE)的相關文件,提出橋面的水平照度不應低于5lx的要求。階梯照度應比橋面照度高,這是因為看清階梯比看清橋面更重要,視覺要求更高。國際照明委員會(CIE)文件還提出“應使踢板和踏板的照度值之間有明顯差別,以確保有適當對比,使行人看得清楚”。據此,本標準作出了“階梯踏板的水平照度與踢板的垂直照度之比不應小于2:1”的規定。

3 本款中涉及的眩光干擾包括對使用天橋的行人和道路上的機動車駕駛員的眩光干擾。

5.2.10  本條為公共停車場的照明要求。

1 停車場的照明與交通量或使用頻率有密切關系,因此,本標準規定了按交通量的不同提供相應的照明,而交通量往往與停車場所處區域的性質有關,一般來說,居住區交通量低一些,商業區、多功能商務區、體育休閑娛樂區等交通量要高一些,機關辦公學校等區域的交通量介于上述二者之間。標準值的規定參考了《室外作業場地照明設計標準》GB50582和英國等國家的標準。BS5489-2013中規定的高交通流量情況下的標準即為20lx,同時根據對國內停車場照明狀況的調查,照明狀況較好的大多為幾個勒克斯到十幾勒克斯之間,比較突出的問題是整個停車場地內照明均勻度比較差,而且燈具布置點少(有很多場地采用高桿燈或半高桿燈照明),停車輛稍多時,就會形成遮擋陰影,加重其不均勻,而對一些照度不很高(平均照度幾個勒克斯)但燈具分布合理、燈具選擇方面有針對性考慮、照度均勻性較好的停車場地的調查發現,這樣的場地使用起來更為方便,人們反映更好。所以,綜合考慮。選擇(5~20)lx的照度標準,同時保證良好的照明均勻性,是比較合適的,過高的照明會對停車場周邊道路和建筑造成光干擾。

2 停車場的出入口需要查驗證件、收費等,因此,照明應適當加強,并為這些作業提供針對性的照明。停車場出入口與道路連接,因此,出入口的照明應該與道路照明做好銜接和過渡。

5.2.11 本條為道路與水面接界的照明布置要求,目的是更清楚地照亮水岸邊界,并以照明設施的布置起到提示作用,保障行車安全。

5.2.12 本條為增設過渡照明的要求。

從亮環境到暗環境,或從暗環境到亮環境,人的視覺需要有一個適應過程,前者稱為暗適應,后者稱為明適應。暗適應比明適應所需的時間要長。所要求的適應時間與亮度差有關。道路照明主要考慮暗適應。

因此,從裝設照明的路段到不設照明的路段中間往往要增設過渡照明,即要把照明路段延長并逐漸降低照明水平,只有這樣才能使駕駛員的視力保持不變。對2cd/m2路面亮度水平而言,人眼的暗適應一般需要10s,若行車速度為70km/h,則過渡照明路段的長度大約為200m。過渡照明的設置方法通常是保持燈具原來的安裝高度和間距,以3:1的梯度,逐漸減少光源的功率直至0.3cd/m2的亮度水平。

若裝設照明路段路面的平均亮度低于1cd/m2,行車速度低于50km/h,就不必考慮過渡照明。

5.2.13 本條為植樹道路的照明應符合的要求。

    (1) 在新建道路上植樹時考慮日后樹木長大后不會和照明產生太大的矛盾,這是解決問題的根本方法。所以,在植樹時,要求道路照明的管理部門和園林綠化的管理部門應該充分協商,合理選擇樹種,以避免或盡量減少日后樹木對道路照明的影響;另外,把樹木布置軸線與燈桿布置軸線錯開,向后邊相對移位,也是降低樹木遮光影響的一個辦法。

(2) 適當修剪枝葉,以消除或減少對光線的遮擋。實踐證明這是解決樹木和道路照明已經存在矛盾的有效辦法。通常并不需要剪掉燈具周圍的全部枝葉,只需要修剪低于燈具的那部分枝葉即可。

(3)在樹木嚴重影響道路照明的路段采取調整燈具安裝高度的方法,包括降低和提高安裝高度,目的是使燈具錯開樹冠,降低安裝高度方法用得更多一些。

(4)由于目前使用的高桿燈大多為燈盤升降形式,為便于維修,下部必須留有作業空間,地面綠化不能影響燈盤升降和維護作業。

5.2.14 本條為居住區道路照明應符合的要求。

    1 本款為對居住區道路照明水平的要求。

2 行人和非機動車交通道路對眩光限制的要求不是很嚴格,光線適當有點耀眼反而可以活躍氣氛,增加環境的吸引力,因此,重點是要限制在視平線方向不能有太強的光線。本款中關于安裝高度和裸光源的規定就是針對這一問題而提出的,特別是LED光源的推廣使用,其所具有的表面高亮度特點,更是容易在安裝高度較低的居住區人行道路照明中造成嚴重的眩光問題,因此需要予以特別的注意。本款中所言裸燈并非專指光源裸露在空氣中的形式,也包括燈具外罩采用清水玻璃一類的高透明度材料,眼睛能透過燈具外罩直接看到光源或發光體。

3 居住區道路上往往是人車混行,根據我國居住區的特點,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的規定,可以把這類道路分為與城市道路相連的居住區道路以及居住區內建筑之間的連接道路兩類。與城市支路相連的居住區道路重點考慮行車要求,按照機動車道路照明標準提出要求,同時兼顧行人要求;居住區內建筑之間的連接道路則重點照顧行人,按人行道路照明標準進行要求,同時兼顧機動車通行要求。

    4 隨著我們國家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在居住區,光干擾問題越來越突出,必須要加以控制。需要在設計階段就要有效預防,在照明設施調試或投入運行初期應該解決。光污染和光干擾需要專門的標準來加以限制,我國現行行業標準《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 163對此作了相應規定。對居住建筑而言,其內容包括兩個方面,即限制照明設施在居住建筑窗戶外表面產生的垂直面照度最大值和限制朝向居住建筑居室方向的燈具發光強度,其具體規定見現行行業標準《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 163中關于光污染限制章節。關于“必要時應對燈具采取相應的遮光措施”的規定,是指在設計時需要兼顧滿足道路照明需要和防止干擾光侵擾居民兩方面要求,有時候難以兩全,按常規方式布置燈具和選擇產品以滿足道路照明需求時,可能產生光干擾問題,這時就應該考慮對燈具采取遮光措施。

5.2.15 本條為人行橫道照明應符合的要求。

人行橫道屬于機動車和行人的交會區,是交通事故易發區域,直接關系到人身安全,因此,人行橫道的照明特別重要。本次修訂標準時主要參考了CIE136號出版物等文件。

本條第1款為對人行橫道地面照度水平的要求。第2款提出了對人行橫道垂直照度的要求,目的是方便駕駛員更容易對人行橫道上行人的觀察,以便根據情況及時采取針對性措施。第3款規定了人行橫道應增設附加燈具以及所選用燈具的類型和安裝方式,目的是保障照明要求,另外還提出了限制眩光的要求。第4款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突出人行橫道,以警示機動車和行人,有助于交通安全。

5.2.16 本條為公交車站照明應符合的要求。

要求公交車站地面照明不應該高于其所在道路照度。是由于此處乘客上下車時駕駛員的作業更復雜,需要更高的照明來保障。提出當公交車站為按港灣式進行設計的??空緯r的燈具設置要求,是為了滿足駕駛員和乘客的觀察和行動需求。

5.2.17本條為路邊停車帶照明應符合的要求。

    目的是保證停車就位和取車離開時要進行視覺觀察的需要,并通過合理設計避免車身陰影干擾路面的照明效果。

 5.2.18 本條為城市隧道的照明應符合的要求。因城市隧道逐漸增多,它們和城市道路聯系越來越密切,需要進行相應的照明規定。本條中關于隧道照明標準要求應根據行車速度和交通流量確定,具體設計宜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城市道路交通設施設計規范》GB 50688的相關內容來執行。除了要考慮隧道內道路照明的要求之外,還要考慮隧道內外環境亮度的影響和道路亮度的關系,白天需要考慮隧道和道路之間的明暗適應,夜間主要考慮隧道和相連道路之間的照明連續性。

5.3 道路兩側設置非功能性照明時的設計要求

5.3.1 駕駛員駕車行駛時,正常觀察路面的視野范圍內,如果有不適宜的亮度分布或亮度及色彩變化,會分散其視覺注意;道路周邊環境亮度過高會提高駕駛員視野范圍內的適應亮度,進而影響其對路面障礙物的視覺辨識,由于靠近道路的建筑物等會出現在駕駛員的視野內,因此,本條提出了在道路兩側的這些載體上設置裝飾照明時,不應干擾道路上的功能照明,也就是應該避免產生前述的那些問題。把功能照明和裝飾照明結合起來進行設計是比較合適的協調方法,可以在不影響道路照明效果的前提下,完成裝飾照明的設計 

5.3.2 本條針對機動車交通道路兩側設置的裝飾照明可能造成對駕駛員視覺干擾,規定了所應采取的措施和基本要求。

5.3.3 本條是對機動車交通道路兩側設置廣告燈光的基本要求。是針對目前國內在機動車兩側及燈桿上廣告及燈光設置的混亂無序狀態作出的規定。

6 照明供電和控制

6.1 照 明 供 電

6.1.1本條明確了城市道路照明負荷分級及供電要求。本次修訂從安全和經濟損失兩方面綜合考慮,調整了對城市中的重要道路、交通樞紐及人流集中的廣場等區段照明的供電要求。

6.1.2本條規定了道路照明供配電系統設計的基本原則。

1 路燈供電網絡設計既要符合城市道路規劃的要求,也應符合城市電力規劃規范的要求。鑒于城市供電線路通道資源的匱乏,以及從資源共享、提高資源綜合效益等角度考慮,現在未采用10kV專線供電的城市既無可能也不宜投資建設10kV路燈供電專線。同時,國內原采用10kV路燈供電專線的城市,基本上均轉為10kV城市公網供電。但為了降低城市公共負荷的峰谷變化對路燈供電質量的影響,本標準推薦以城市公網上的路燈專用變壓器供電。

2  D,yn11結線組別的三相配電變壓器是指高壓繞組為三角形、低壓繞組為星形且有中性點和“11”結線組別的三相配電變壓器。D,yn11結線有利于抑制高次諧波,且比Y,yn0結線的零序阻抗要小得多,有利于單相接地短路故障的切除。另外,Y,yn0結線變壓器要求中性線電流不超過低壓繞組額定電流的25%,嚴重地限制了接用路燈這類單相負荷的平衡度,影響了變壓器設備能力的充分利用,因而在道路照明配電系統中,推薦采用D,yn11結線組別的配電變壓器。 

由于電網各點的電壓水平高低不一,合理選擇變壓器的變壓比和電壓分接頭,可將供配電系統的電壓調整到合理的水平上。

3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變壓器的電能損耗,應合理配置變壓器的負載,使變壓器的平均負載系數β在變壓器最佳經濟運行區內。變壓器平均負載系數β的計算公式如下:

 (1)    式中:

    P2—一定時間內變壓器平均輸出的有功功率,單位為千瓦(kW);

    SN—變壓器的額定容量,單位為千伏安(kVA);

cosψ—一定時間內變壓器負載側平均功率因數。

道路照明變壓器多數采用單獨運行的雙繞組變壓器,按照《電力變壓器經濟運行》GB/T 13462-2008的規定,雙繞組變壓器最佳經濟運行區平均負載系數β上限為0.75,下限為1.33βjz2。βjz為綜合功率經濟負載系數,其計算公式如下:      

(2) 式中:

      PO—變壓器空載功率損耗,單位為千瓦(kW);

      PK—變壓器額定負載功率損耗,單位為千瓦(kW);

      QO—變壓器空載勵磁功率,單位為千乏(kvar),其計算公式如下,其中I0為變壓器空載電流百分比:

(3) QK—變壓器額定負載漏磁功率,單位為千乏(kvar)其計算公式如下,其中Uk為變壓器短路阻抗百分比:

(4)KQ—無功經濟當量,單位為千瓦每千乏(kW/kvar)取0.1;

      KT—負載波動損耗系數,對于城市道路照明,可近似取2。

      變壓器技術參數應參見現行國家標準《油浸式電力變壓器技術參數和要求》GB/T 6451或《干式電力變壓器技術參數和要求》GB/T 10228或產品生產廠家提供的數據。

  通過對道路照明常用變壓器進行計算的結果來看,最佳經濟運行區平均負載系數β的下限在0.15左右,綜合考慮變壓器的電能損耗、設備能力的充分利用和路燈的運行規律,本標準規定變壓器平均負載系數β不宜小于0.3。

4在三相四線制中,如三相負荷分布不均(相線對中性線),將產生零序電壓,使零點移位,其中的一相電壓降低,另一相電壓升高,增大了電壓偏差,因此應盡量使三相負荷平衡。

6.1.3為保證照明光源在正常電壓條件下工作,確保光源電器的使用壽命及效率,對正常運行情況下燈具端電壓的偏差允許值提出了限制要求,設計時應保證線路的始、末端電壓均符合要求。

6.1.4采用電纜供電,可以減少電壓損失,從而縮小電壓偏差范圍。城市中線路通道資源緊張,線路與樹木間距不易保證且人流、車流密集,采用絕緣架空導線有利于保證安全運行。為了盡可能減少電路故障對照明的影響,在進行路燈的供配電設計時,一般采用單相保護元件,當發生過載或短路故障時,可能會造成單相運行。同時道路照明電路中存在著一定的諧波電流,為了保證運行安全,特別是電纜線路原則上不允許過負荷,所以應該按照最不利的情況來考慮。此外,中性線截面與相線截面相等也有利于滿足壓降要求并能減低線損。

6.1.5 照明負荷主要是單相負荷,當采用三相電器進行保護時,如其中一相發生故障,會引起三相跳閘,擴大了故障影響范圍。每個燈具設置保護的目的是避免單燈故障事故擴大造成大面積滅燈,盡可能減小故障影響范圍。根據相關電氣標準的要求,除非是上一級線路的保護電器已能保護截面減小的那一段線路或分支線,或配電回路的電流在20A以下時,才可以不必單獨設置保護。

6.1.6 道路照明設備和線路均設置在戶外,由于受雷電等因素的影響,發生浪涌的概率較大。設置浪涌保護裝置可以減少系統的故障率,有利于延長設備的壽命。

6.1.7根據相關規范的定義,高度超過15m的孤立的建(構)筑物、建筑群中高于其他建筑或處于邊緣地帶的高度為20m及以上的民用和一般工業建筑物均屬于三類防雷建筑,此類建筑物的防直擊雷的一般要求是在建筑物易受雷擊部位裝設避雷帶或避雷針。

6.1.8 TT系統的優點是發生接地故障時可以減少故障電壓的蔓延;缺點是接地故障電流小,熔斷器或斷路器的瞬時過電流脫扣器不能兼做間接接觸防護,必須采用剩余電流保護器才能滿足切斷電源的時間要求。

TN-S系統的優點是當系統正常運行時,保護導體上沒有電流,電氣設備金屬外殼對地沒有電壓,而發生接地故障時其故障電流較TT系統大,在一定條件下熔斷器或斷路器的瞬時過電流脫扣器可能動作。其缺點是系統內任一處發生接地故障時,故障電壓可沿PE線傳導至他處而可能引起危害。

設計時應根據系統的以上特點,結合路燈供電系統的具體情況,按照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的相關規定,選擇采用TT系統或TN-S系統。當采用TT系統時,應設置設置剩余電流保護器做間接接觸防護。當采用TN-S系統且熔斷器或斷路器不能滿足間接接觸防護要求時,也可設置剩余電流保護器進行防護。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選用、安裝、運行和管理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運行》GB 13955的相關要求,其額定動作電流要充分考慮電氣線路和設備的對地泄漏電流值,必要時可通過實際測量取得被保護線路或設備的對地泄漏電流。因季節性變化引起對地泄漏電流值變化時,應考慮采用動作電流可調式剩余電流保護裝置。TN-S系統應注意PE線不得接入剩余電流保護器。

6.1.9 與保護導體相連接可以降低接觸電壓值,亦可以提高保護電器的動作靈敏度。為盡可能降低接觸電壓值,路燈金屬部件宜進行接地。

6.1.10 采用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的電氣設備,有利于提高道路照明設施的電氣安全性,但會增加設備造價,所以在有條件時可考慮采用。

6.1.11由于道路照明設施均設置在人員容易接觸的位置,為保證電氣安全和防盜防破壞,有必要采取一定的防護措施。

6.2 照 明 控 制

6.2.1 城市道路照明控制宜以時控為基礎,并輔以光控功能。首先應根據所在地區的地理位置(經緯度)和季節變化,參照國家天文臺提供的民用晨昏蒙影時刻或道路照明管理單位總結的一年內每天早晚時段與照度的對應關系的資料,合理確定路燈的開關燈時間。除此之外,還要考慮由于天氣變化所造成的偏離平均值的情況,比如:有時在白天可能會遇到濃云蔽日、突降暴雨的情況,這時就需要開啟路燈提供照明,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有輔助的光控功能自動開啟路燈,而當天氣恢復正常后又能適時地將路燈關閉。對于那些暫時還不能實施時控加光控以應對臨時開燈需要的城市,應適當啟用人工干預手動控制的功能以便使道路照明的開、關準確合理。

6.2.2立交橋和高架橋等區域的下層道路由于受到遮擋,可能無法獲得與橋外無遮擋區域相同的天然光照度,因此需要通過錯時開關燈來對橋下照明予以補充,以保證橋下區域的路面和橋外區域路面照明相同。

6.2.3針對目前普遍采用的道路照明“三遙”系統,為保證在通訊線路發生故障的情況下或監控中心癱瘓時不至于造成大面積長時間滅燈,應在控制系統中配置此功能,以保證道路照明的正常運行。

6.2.4 為了更好地兼顧道路照明效果和節能,應該充分利用照明控制手段,實現按需照明。由于LED光源的使用以及控制技術和設備的水平提高,使得照明控制越來越方便,因此,可以根據使用設備的情況以及被照明道路的具體需求,靈活地選擇控制方式,以達到更有效節能的目的。

6.2.5本條規定了開關燈的照度水平,原標準規定的開燈照度水平為15lx,關燈照度為30/20lx,經過幾年的使用,本次修訂結果為:快速路和主干路的開燈和關燈照度均為30lx,次干路和支路的開燈和關燈照度均為20lx,也就是提高了快速路和主干路的開燈照度,其理由如下:提高開燈照度水平,即提早了開燈時間,在開燈的時間段,城市道路正是逐漸進入交通繁忙狀態的時段,早一點開燈,能更好地保證交通高峰期道路上的光環境滿足駕駛員的視覺要求。參考國外有關標準規定的開、關燈照度水平,如澳大利亞標準推薦的開、關燈照度水平在(30~60)lx,德國標準推薦開燈照度為70lx。本標準把開燈照度定為與該道路照明標準規定的照度的高檔值相同,是為了更好地保證天然光照度與純人工照明時的照度有效銜接,減少由于明暗變化帶來的視覺適應問題。

把開燈照度定為道路照明標準規定的照度,對于半導體光源來說,天然光照度可以直接過渡到道路照明標準的穩定狀態;對于高強度氣體放電燈來說,由于有延遲效應,要在點燃15分鐘后才能達到其90%~100%光通量,因此本次修編對于開燈照度的提高,可以減少明暗適應的時間和幅度。

一般來說,不同級別道路照明有不同的照度水平,因此關燈時的照度水平原則上也應分別與其對應。但為了便于管理和控制,規定了30lx和20lx兩種照度水平。     

7 節能標準和措施

7.1 節能標準

7.1.1 本標準采用了照明功率密度(LPD)作為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的節能評價指標,其單位為瓦特每平方米W/m2。需要注意的是,安裝功率應將傳統光源的鎮流器或LED光源的驅動電源等的功耗包括在內。

7.1.2 本條規定了各級機動車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各級道路照明的實際能耗不得超過此限值。本條中的常規路段系指除了各種交叉口等特殊區域之外、道路寬度及道路橫斷面形式保持一致的道路區段。

    (1) 本標準對同一級道路規定了兩檔亮度、照度標準值,因而也相應規定了兩檔功率密度值。

   (2) 由于照明功率密度與路面寬度即車道數有密切關系,而路面寬度又有多種變化,為了方便使用,先選定出現得比較多的車道數作為某級道路寬度的代表,然后把路寬歸為兩類,大于或等于此車道數為一類,小于此車道數為另一類。比如,快速路中出現得比較多的就6車道,則大于或等于6為一類,小于6為另一類,設計時就能根據具體道路參數很容易確定所對應的LPD值。

(3) 本標準規定的各級機動車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系采用高壓鈉燈的參數進行計算的結果。理論上講,若采用其他光源,則應將LPD乘以適當的系數。比如,采用金屬鹵化物燈時,應乘以1.3,它是高壓鈉燈與金屬鹵化物燈的光通量之比,在2006年版中就是采取的這種規定方式。對于照明節能而言,肯定是要選擇光效高的光源,之所以在道路照明中還要考慮金屬鹵化物燈,是基于它的良好顯色性?,F在,LED光源快速發展,并且在逐漸走向成熟,已經成為道路照明可選擇光源中的一種,其所具有的高光效和高顯色性會在道路照明不遜于其他光源,所以,在本次修訂中,對所有光源統一規定功率密度值。

(4) 由于本次修訂對道路中的次干路照明標準提高了一級,因此其照明功率密度也要按照該照明等級進行規定。

    (5) 為了規定本標準中的LPD值,我們對我國部分城市道路照明耗能現狀進行了調研,同時研究并參考了美國的有關資料的內容和計算方法,最終導出了各級道路的LPD值。表1為成都市部分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折算值。由于不少道路的平均照度超過了30lx,為了便于比較,均折合成100lx、30lx、20lx時的LPD,而不是實際照度下的LPD。表2為Journal of the IES,1990 Winter, “IES Guidelines for Unit Power Density(UPD) for New Roadway Lighting Installation”(北美照明工程學會雜志,1990,冬季刊,北美照明工程學會關于新道路照明設施的單位功率密度的指引)提供的不同寬度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折算值。

表1 成都市不同寬度道路的LPD平均折算值

道路寬度

(m) 車道數 LPD平均折算值 道路數

100lx 30lx 20lx 15lx 10lx 8lx

≥21 ≥6 3.30 0.99 0.66 14

14~20 4~5 3.50 1.05 0.70 0.53 0.35 20

8~13 2~3 4.17 1.25 0.83 0.63 0.42 0.33 23

<8 1~2 0.79 0.52 0.42 5

注: 表中的LPD值系在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處所提供的資料基礎上經光源光通量、鎮流器能耗、燈具維護系數等修正后所得到的數值。

表2 美國資料提供的不同寬度道路的LPD折算值

道路寬度(m) 車道數 LPD折算值

100lx 30lx 20lx 15lx 10lx 8lx

24~30 >6 3.8 0.95 0.63

22 6 3.61 1.08 0.72

16~20 4~5 4.1 1.23 0.83 0.61 0.41

14 4 4.50 1.35 0.90 0.68 0.45

10~12 3~4 5.67 0.85 0.56 0.45

8 2 6.36 0.63 0.50

本標準的表7.1.2中的各級機動車交通道路的LPD值是在表1的基礎上作必要的修正并參考表2導出的。

通過對我國22座城市的161條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進行了統計分析,再根據路寬分類、并折算成產生100lx照度情況下,統計約有60%的道路的LPD值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具體到某一條道路,如果其平均照度高于標準值,其LPD值多半就會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但在進行照明設計時,只要將照明水平控制在標準范圍內,并進行認真計算,其LPD值完全能夠達到本標準的要求。

表2中所列出的內容是1990年IES學報刊登的文章,這是本領域具有代表性的成果,其主要意義是它確立了一種計算方法,自那時至今,其所針對的道路形式并無變化,只是文章中采用的高壓鈉燈光效有一些提升,因此,其計算方法仍然適用。編制本標準時參考了他們的計算方法,但在具體計算中是依據我們國家道路形式和路寬進行的,光源和燈具的有關光度數據也是依據最新數據?;诠庠垂庑降奶嵘约癓ED照明光源的引入,在本次修編時,又進行了深入的調研和計算,根據調研和計算結果,對功率密度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其目的是進一步提高節能效果。

7.1.3  計算道路照明的功率密度,除了要考慮光源的功率之外,還要考慮燈具的電器附件功耗。如HID光源配置的鎮流器等附件以及LED光源配置的驅動電源等附件,這些附件的功耗因品牌型號不同會有些許差異,但總的來說差別不大,對計算結果影響不大。為便于設計計算,本條對電器附件功耗作了統一規定,通過廣泛調查,作出了HID燈具功耗可按光源功率的15%計算,LED燈具功耗可按光源功率的10%計算的規定。

7.2 節 能 措 施

7.2.1 照明設計是實現節能的核心環節,必須給予高度重視。在進行照明設計時,要同時提出多套方案,進行設計計算,在確定它們都符合照明標準的要求后,在進行綜合經濟分析比較,從中選取最佳的方案。要摒棄那種整理處固定參數的表格,然后做出套用的做法。

7.2.2 變壓器是路燈供配電系統中的一個重要設備,其能效值對整個系統能效的影響較大。加之路燈運行的特點,路燈專用變壓器空載工作時長一般大于50%。因此本次修訂增加了選用低損耗變壓器的要求。由于參照的《三相配電變壓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 20052 標準使用與三相10kv電壓等級、無勵磁調壓、額定容量30KVA~2500KVA的油浸式配電變壓器和額定容量30KVA~2500KVA的干式配電變壓器。雖然絕大多數路燈變壓器在此范圍內,但部分地區可能會有非10kv電壓等級或單相變壓器應用,設計選型時不受此條規定限制,但也應選用節能型變壓器。

7.2.3 合理選擇照明器材是實現節能的有效手段之一。

    1 本款為對光源、鎮流器進行選擇的要求。

目前我國已制定了《普通照明用雙端熒光燈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 19043、《單端熒光燈能效限定及節能評價值》GB 19415、《高壓鈉燈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 19573、《管形熒光燈鎮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 17896、《高壓鈉燈用鎮流器能效限定值及節能評價值》GB 19574、《金屬鹵化物燈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 20054等標準。為了節約能源,應選擇符合這些標準中關于節能評價值規定的光源和鎮流器。

    2 本條對燈具進行選擇的要求。

    在選擇燈具時,首先要滿足燈具相關標準以及光強分布和眩光限制的要求,在此前提條件下再選擇高效率者。為了這次修訂,編制組又進行了調研,結果發現,采用傳統光源的燈具的光效基本上維持在2006年版編制時的水平。所以,本次修編,對泛光燈和常規道路照明燈具效率的規定仍維持原來的要求。 

7.2.4 氣體放電燈的功率因數一般在0.4~0.6,可通過實施電容補償或配用電子鎮流器來予以提高。從目前的實際情況考慮,補償后的功率因數在0.8~0.9為宜,本標準規定其不應小于0.85。

7.2.5 在深夜普遍降低路面亮度或照度是節能效果最為明顯的一項措施。采取過和正在采取這種措施的國家也不少,國內很多城市采用這一措施,也獲得了明顯的效果。由于道路照明的亮度或照度標準是與道路上的交通流量、環境亮度等因素相關,因此,在深夜時,也應根據這些因素的變化來確定時間段的路面亮度或照度。

一般情況下,相比于傍晚,深夜的交通流量和環境亮度都會有明顯的降低,因此,可根據不同時間段的實際道路交通情況以及環境亮度,實時調節路面照明水平。

從照明系統投入運行到燈具維護時,路面的照明水平會高于標準值約30%,因此前半夜就可以降照度或亮度。

在夜間,一些道路在特定時間段可能會出現提高照明水平的要求,比如體育場館或大型觀演場所等附近的道路,在散場時的人流車流急劇增加,就需要相應提高道路的照明亮度或照度。

綜上所述,在設計中,可根據所在道路的照明等級、夜間路面實時照明水平以及不同時間段的交通流量、車速、環境亮度的變化等因素,確定相應時間需要的照明水平,通過智能控制,調節路面亮度或照度,達到“適宜照明”的效果,在國際照明委員會把這種設施稱為adaptive lighting,英國將其稱為variable lighting。

7.2.6 有一些道路使用雙光源燈具,深夜時交通流量小,關閉一只光源,無疑是一種簡便易行的方法,既可以達到節能目的,又不影響路面照明的均勻性。

    還可以采用在深夜關掉一些燈具的辦法來降低路面亮度或照度,其優點是簡單實用,缺點是會降低道路路面亮度(或照度)均勻度,因此,只建議在一些中小城市中次要區域或交通量不大的道路使用這種辦法。采取這種辦法時要注意的是不允許關掉道路縱向相鄰的兩盞燈具,以避免均勻度降低的過多。

7.2.7 清掃和維護燈具等照明設備對節能又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對燈具來說,如能按半年或一年周期進行一次徹底的擦拭的話,保持0.65以上的維護系數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但是,若長期不進行擦拭或擦拭不徹底,同時燈具的防護等級又較低的話,其維護系數甚至有可能減低到0.3~0.4。即可以通過擦拭燈具來提高光源通光量利用率,這樣就有可能在滿足照明數量和質量要求的前提下,通過選用功率較小的光源,從而達到節能的目的。

附錄A  路面亮度系數和簡化亮度系數表

A.0.2 進行路面亮度計算,需要燈具的光度數據和路面亮度系數(q)或簡化亮度系數(r)。實際路面的q或r只有通過測量才能獲得。由于我國目前尚沒有自己的路面亮度系數,因此,本標準建議采用國際照明委員會(CIE)和道路代表大會國際常設委員會(PIARC)共同推薦的簡化亮度系數表(即表A.0.2-1和A.0.2-2)。由于不同道路的Qo值差別較大,為了得到精確的照明計算結果,也可采用實測的Qo值,測試方法可參考國際照明委員會(CIE)相關技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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